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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
是为保证人口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在全社会范围开展的生育计划化,使每个家庭的生育行为满足社会的需求。因人口过剩已构成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计划生育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所重视并付诸实施。但不同国家因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背景不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内容、深度、广度以及技术、手段、措施等各方面均有很大差异。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控制了中国总体人口基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不可磨灭的贡献。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条件和自身发展而在家庭和社会范围内采取的调节生育的行为。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我国基本国策。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计划生育
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什么
一、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忧生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求。中共中央的《公开信》中提到,“青年妇女如果20岁开始生育”,100年内要生5代,如果25岁左右生育,100年内只生4代人。”也就是说,青年妇女推迟5年生育,100年内就可以少生一代人。青年时期是一个人体力、智力、精力的旺盛时期,适当晚婚晚育,可以把精力集中到工作和学习上。如果青年男女过早结婚生育,影响了学习和工作,在自身学识、经验、精力不足,经济自主能力不强,缺乏教育子女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外,如果女青年过早结婚生育,虽具备了生育能力,怀孕势必增加身体负担,容易引起身体虚弱。如果晚婚晚育,男女青年在各方面都较成熟,有利于母婴的健康和对孩子的培养教育。当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越晚越好,而是提倡适当的年龄的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与我国婚姻法是不矛盾的,而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指的是最低结婚年龄,不等于说是最合适、最理想的年龄。国家号召男女青年晚婚、晚育与《婚姻法》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应引起重视的是,近几年,我国晚婚晚育率较低,早婚早育现象严重育龄妇女平均初婚年龄大大提前。早婚往往导致早育,1987年,我国早育人数高达250万左右。早婚早育直接冲击了人口计划的完成,它已成为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目前我国正值人口的出生高峰,尽快改变早婚早育严重的状况至为重要。据统计分析,女性初婚年龄每推迟1岁,本世纪内就会少生1000余万人。要制止早婚早育,具体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坚持婚姻登记制度,真正把《婚姻法》落到实处,婚姻登记严格把关,未到法定婚龄,但未领结婚证者不得同居、生育。
(2)动员社会有关力量,大力开展《婚姻法》的写作贯彻活动,向青年宣传晚婚晚育的好处,教育青年及家和知法、守法,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制止早婚、早育、非法同居现象的发生。
(3)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采用经济的、行政的、组织的等手段,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人进行限制。
(4)各级领导应对早婚早育问题有足够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公安、民政、司法、工商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孩子,这是现行生育政策的基本内容。从1980年中共中央《公开信》发表以来,这一政策已执行10年,10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政策在城市以及某些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农村是可以行得通的。现在全国共有3600多万对育龄夫妇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
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新的人口出生高峰。1962年—1975年这14年间我国人口出生率平均高达33.26‰,累计出生人数约3.66亿人,平均每年出生2600万人。1985年以后这批人陆续进入了结婚生育年龄,即使1985年以后人口出生率维持80年代前期水平,出生人数也将会大幅度增加。60—70年代出生的人口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为了减少人口出生数,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控制人口增长的必然选择。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人均国民收入属于世界上低收入国家,目前,还只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至今在一些贫困地工,一些群众连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为了尽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大力控制人口增长。
三、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
为了使计划生育工作有坚实基础,使计划生育政策为多数农民接受,得到他们的支持,对一些在生产和生活中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得到人们在生育第一孩之后间隔几年再生育一个。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可以包括农村“独女户”,但不要求全国“一刀切”。是否照顾“独女户”生二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样一个生育政策,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荛,是可以得一驳数农民的支持的。目前我国不少农民还是希望生两个孩子,而且希望有男孩。对育龄夫妇来说,如第一孩是男孩的话,虽然不允许继续生育,但想要一个男孩的愿望可以实现;如第一孩是女孩,农村的育龄夫妇可以允许间隔几年再生一个,那些希望有两个孩子的人愿望可以实现。一般说来生男或生妇的概几乎相等,在生育二胎家庭中,有一半家庭可以实现生男孩愿望。也就是说,把独女户包括在有困难的家庭之中,至少有75%的家庭可以实现生一个男孩的愿望,至少有50%的家庭可以实现有两个孩子的愿望。因此,只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这一政策能得到多数农民的支持。
对这样一个政策,有人会疑问:把独女户包括在有困难的家庭之中是不是对传统的“男尊妇卑”观念的妥协,是不是丧失了原则性?应当明确,把独女户包括在有困难的家庭之中不是从重男轻女的观点出发的,而是从我国农村现实出发的。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阶段,农村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农村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一个家庭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独女户在生产和生活上确有实际困难。由于基本上还是靠手工工具搞饭吃,生产还主要靠体力劳动,男女由于体力的差异,在生产活动中也显示了较大的差异,农村一些体力劳动,女孩干不了,家中没有一个男孩,没有强劳动力,就会遇到很多困难。另外,目前农村的婚俗几乎都是男娶女嫁,女孩到了结婚年龄就要嫁到男方,加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抚养老人主要靠子女,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女孩出嫁后老人的赡养就会遇到困难。因此,可以把独女户包括在农村确有实际困难的家庭中,提倡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抹煞男女在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别。承认这些差别,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
我是国一个经济文化发展极度不平衡的人口大国,各地的工作基础不同,人口形势严峻的程度也不同。因此,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是必要的,在生育政策上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一些地区,根据本地区人口控制的状况,没有把“独女户”包括在有困难的农户中,这应看作是正常的,符合中央政策的精神。
四、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建国以来,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53年,少数民族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比重6.08%,1982年提高到6.7%,1990年进一步上升到8.04%,达到9100多万。1981年,汉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为2.76,少数民族则高达5.05。按少数民族目前的生育水平预测,其人口总数20年左右就要翻一番。
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少数民族人口的地过快增长,也给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带来巨大压力。为了少数民族的自身发展,自80年代以来,特别是1984年中央7号文件发布以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就逐步开展起来了。目前,全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已有4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广西、宁夏、内蒙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即有人口很少,全民族人口只有几万的少数。也有人口千万的少数民族,并且,不同民族聚居区的经济、文化差异也很大,因此,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生育政策,具体的生育政策需要根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一般说来,对于上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实行同汉族相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允许生育的口径则比较宽。
在少数民族中推行计划生育,应使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认识到,人口的过快增长是造成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在加快经济开发的同时,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才能尽快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局面,使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不能靠增加人口数量,而要靠提高人口素质,推行计划生育正是一项提高民族素质、保持民族繁荣的重要措施。这方面,朝鲜族是一个范例,在中国各民族中,朝鲜族人口平均文化程度最高,少生优生已成为了朝鲜族人口的共识,1987年朝鲜族妇女和生育率为1.8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他们的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是较快的。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计划生育的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少数民族的繁荣,只要政策制定得合情合理,工作做得好,少数民族也是愿意实行计划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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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人口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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