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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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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底业务招待费如何做纳税调整

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时,应按规定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具体该如何调整?

招待费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比例为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外收入的5‰。假设某企业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2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20万元。那么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应按照以下步骤来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000×0.5%=125万元

3、由于实际扣除的费用低于扣除标准,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0-72=48万元。

如果不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如果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则做以下账务处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补或退所得税等有关项目后,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二、招待费纳税调整怎么算

1、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那么具体纳税调整额如何计算呢,是做纳税调增(+)还是做纳税调减(-)呢?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限额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就会涉及到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但是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在计算实际扣除额的时候,需要计算两个数值,一是实际发生额的60%,二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扣除额为两者中的较小者。而纳税调整额为实际发生额扣除实际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实际发生额大于实际扣除额,且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是作为“-”项,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4、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在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时,不涉及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

5、A公司202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视同销售收入200万,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多少金额?

6、扣除标准二:(1800+200)×5‰=10万;

7、由于扣除标准一>扣除标准二(12>10),所以实际税前扣除额为10万;

8、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据实扣除了20万,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20-10=10万,即纳税调整增加额为10万。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按什么比例调整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有的甚至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支出列入其中,这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还易产生涉税风险。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3、一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内。

4、二是股权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5、三是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既然税收上已经确认收入了,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6、一是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二是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确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8、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大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5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50万元(50000万元×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2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00×40%)。

9、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小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超过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差额与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3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万元(30000万元×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1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180-150+300×40%)。

10、一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相区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二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区别。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12、三是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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