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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3、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4、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5、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信访工作的意义:
1、信访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特殊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做群众工作的重要窗口和阵地,是促进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和有力保障。认真倾听群众诉求,了解民意,化解矛盾,排解纠纷,理顺情绪,解决问题;
2、通过这个纽带、桥梁、窗口和阵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现阶段工作中一些重大部署和改革发展所取得的进步与成绩,宣传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目标、措施。通过这些措施来凝聚人心,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
《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条例》和《信访条例》的不同:
一、发布规格上不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印发规格要高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前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后者仅是国务院。
二、适用范围上不同
《信访工作条例》强化了党领导信访工作,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而《信访条例》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三、核心要义上不同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原则,坚持人民至上这一根本要求,聚焦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基本方法,抓住源头治理这一治本之策。而《信访条例》没有表述。
四、出台背景上不同
《信访工作条例》体现了新时代要求,是建设法制化中国的新法规,是在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用好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信访条例》在生效并实行了17年后,已经不合时宜。
五、工作格局上的不同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六、工作原则上的不同
《信访工作条例》遵循五大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信访条例》遵循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实施时间
《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一、《信访工作条例》与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不同之处:强化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二、《条例》的解读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
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即是说,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涉法涉诉信件,会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转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二)对信访人反映诉求的行为予以了明确规范
1、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要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多人走访的,必须推出代表且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即: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人不得有如下6种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关处罚措施: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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