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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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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契税的征收和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该细则主要包括了契税的计算方法、纳税义务人、税款的缴纳、税务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

1、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契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之一,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规范契税的征收和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契税是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3、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明确纳税义务人和税务机关的职责,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4、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推动税收法制建设: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推动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建议加强对契税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意识,促进契税的规范征收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其内容为: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细则

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以财法字〔1997〕52号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该《细则》共22条,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1.契税税率为3%至5%。 2.下列情形免征契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草案明确其具体内容: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4.增加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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