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二胎准生证怎么办理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二胎准生证怎么办理以及第二胎准生证怎么办理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二胎准生证要怎么办理
办理二胎准生证需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生育申请表等证件。目前不办理准生证也可以生育二胎,因为生育两个以内的孩子是不需要办理准生证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安排生育。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
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二胎准生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二胎准生证的办理手续如下:1、先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进行申请,然后分别报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审查;2、双方所在单位要在《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中相关的栏内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同时还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3、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进行审查;4、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5、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胎准生证怎么办理
办理二胎准生证需要的材料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在户口所在地办准生证(初婚初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所需证件:
1、本人(女方)户口本
2、本人(女方)身份证
3、结婚证(任意一方的均可)
4、一寸照1张(可有可无)
流程:
1、先带着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居委会(或社区),请他们开一个初婚初育证明以及介绍信(凭该介绍信去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好以上手续后,再带齐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到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或者政府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联系卡》
所需证件:
1、1寸照一张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本人身份证(女方)
4、结婚证(任意一方均可)
5、初婚初育证明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如果有房产证明也带上。
流程:
1、找到你现在在所居住的辖区居委会,如果没有居委会的,那你就要找到你的小区所在的辖区人民政府。
2、把上面那讲到的6个所需证件全部交给负责人,他会帮你填一系列的表格,并问一些简单问题(比如是否初婚等等)。随后,就会交给你一张某市流动人口婚育联系卡。并让你带着这张卡,去规定的地段医院或者街道卫生院去检查身体。
三、到当地医院(卫生院)进行常规检查。
所需证件:
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这句话也不对,应该去掉,谁说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胎政策-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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