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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骗走千万存款 储户担责8成(银行职员骗走千万存款 储户担责8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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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为什么会被判自担责8成

1、话说我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也很惊奇,所以一直在追后续,弄清楚来龙去脉以后,和做律师的朋友讨论了一下,觉得判决没有问题,其实说来简单,就是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银行职员骗走千万存款 储户担责8成(银行职员骗走千万存款 储户担责8成犯罪吗)

2、其实此案的争议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证明?还是银行管理出现漏洞?

3、先简单回顾下事件的时间脉络及案件详情:

4、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意外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其随即报案。

5、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被判处无期徒刑。

6、2020年4月,丁女士起诉清徐农商行。根据企查查官网显示,该案于2021年7月6日第一次开庭。

7、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担责80%。

8、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

9、王某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2017年初,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希望她能帮帮忙。丁女士先后给王某转去500万元,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2019年3月,为帮王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为定期,还另存了200万元活期。

10、该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分别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定期存款。在最后一笔存钱过后,王某某以大额存款可代领礼品为由在营业厅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

11、然而十几天后,礼品没有送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也未成功。丁女士随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先前存的543万元根本没有入账,另外的700万元也被王某某转走了。

12、经事后调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万元定期存款后的次日上午,王某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并持自己的身份证前往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的柜台办理转账手续。在丁女士存入200万元的当天下午,王某某就到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将钱转走。

13、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此外,丁女士与王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

15、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

16、问了做律师的朋友,朋友表示如果丁女士真的给到王某某身份证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确是丁女士的重大过错,其需要承担首要责任。

17、看了网上披露的判决书,法院认定储户担责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18、而银行仅仅承担二成责任是由于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19、律师朋友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

20、如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

21、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22、目前对于储户存款损失,银行的担责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农商行或地方性银行的程序不规范通常是其承担纠纷主要风险的原因。

23、通过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中银行并无明显重大过错,但王某某仍归属于银行职员,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可能更多是从银行对员工管理角度的考虑。

二、1200万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担责八成,银行是否存在重大监管漏洞

1、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储户的存款被银行职员取走的时候,这本身就说明银行的监管存在问题,所以才会导致储户的储蓄被非法取走。这个行为固然和银行之间本身的违法行为有关,但如果银行能够进一步加强自己的业务管理,这种事情其实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掉。关于这个问题,我会从以下几点做具体阐述。

2、这是发生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的新闻,有人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存了1200万元的储蓄,但这笔储蓄却被银行职员擅自取走。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及诈骗罪和盗窃罪,储户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表示银行并没有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储蓄。与此同时,储户也对银行的管理存在质疑,很难想象自己的存款会在银行不翼而飞。

3、在这个事情审理之后,储户竟然会被判定担责80%,而银行只担责20%。因为这名储户存在身份证交给他人的情况,这才导致储户的现金被取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储户确实在身份证管理上存在疏忽,但80%的责任令储户感到强烈不满,因为储户认为银行存在严重的监管问题。

4、三、银行确实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

5、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储户确实需要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当储户的现金被取走的时候,银行职员是利用储户的身份证来取走的现金。但是,这笔存款的取款联系方式和出库的联系方式并不一致,这就意味着银行并没有做好业务监管的责任,所以双方都存在一定的疏忽情况。对于储户来说,客户本身非常相信银行,但在经过了这件事之后,储户严重质疑银行的业务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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