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办计划生育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等资料。办理程序可以参照如下处理: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办深圳计划生育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办事材料:
1、身份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其中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护照或者港澳回乡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A4纸)。
2、结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
3、离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按实际份数提供复印件(A4纸)。
5、照片。免冠,1寸,彩色、黑白均可,1张。
6、全家户口本。如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本,提供父母子女的户口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夫妻及子女户口登记页。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将材料及登记表提交社区工作站。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社区工作站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并即时为申请人打印《计划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社区工作站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育龄妇女信息卡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本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本市,女方户籍在市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
育龄妇女信息卡是育龄妇女微机档案的打印形式,上面记录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子女情况,管理状况,有无违法生育现象等,一般来说,用于计生机构之间相关计生业务的办理、交接,起一个证明的作用。
参考资料:
计划生育服务-大鹏新区政府在线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会需要用到计生证明,那么我们就需要去办理计生证明。然后在【服务行政区划】当中选择【深圳市】点击后下方则会列出我市各区的网上办理入口,选择您所在的区域,进入页面准备下一步的操作。进入页面后,您可看到更多关于申请的详细内容,其中包括申请条件、材料、流程等。您可点击【立即办理】,准确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申请人可在网上申请时,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2、受理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①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须补正材料的,须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期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核、审批、办结各单位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与审批,最后完成材料的办结。承诺三个工作日办结。4、送达工作人员确认结果后,即时将结果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单》领取,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注意事项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3、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5、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6、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7、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动员其离开本市。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法律客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