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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机构职责
(一)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办法,并监
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三)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五)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六)承办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三)将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减少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数量,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
(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外专局【ESEC与外专局携手30年】
美中教育机构与国家外国专家局长达30年的合作历程,共同为中美文化教育及人才交流事业谱写了深厚的友谊之歌。上世纪80年代初,北京大学迎来了第一批心系祖国的美籍华裔人士访问团。美中教育机构总裁余国良博士和彭永宁博士等是这一访问团的主体成员。
与北京大学的往来很快也让美中教育机构认识了国家外国专家局,当时的海淀区还不是很热闹,美中教育机构派来北京的外教常常以友谊宾馆作为他们在中国的绿洲。从此,开启了国家外国专家局与美中教育机构长达30年的合作。直到今天,余国良谈到当年的经历,仍觉得颇为难忘,“我还保留着上世纪80年代在友谊宾馆使用过的VIP卡。”
规模合作:逾15万人次受益
说到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合作,余国良微笑着细数和一任任合作过的领导一起访问偏远地区,一起干项目的往事。他说他特别欣赏外专局与ESEC的合作模式:“我们在其他国家也有教育合作项目,但比起在国内从百废待兴起步的发展速度,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外专局的作用。当然ESEC在华的服务带有心系祖国的感情,还有交流的方便,但国家外专局给予ESEC的帮助应该是ESEC所有项目在华快速成长的主要原因,这是我们在其他没有外专局的国家所看不到的。国家外专局给予我们外教、外专来华后生活与工作的协助,规范了我们合作第三方各个高等院校所需要做的准备,特别是课程、课堂、宿舍与各种硬件的安排,外专局都预先做了沟通,安排好了渠道。如果没有这些作为前提,ESEC是没有可能取得十多万人结业的成果的。”
双方合作的30年,是美中教育机构先后12个项目在中国开花、结果的30年。到今天,ESEC已经和国内近300家单位在英语培训、现代教学方法引进、国际经贸与国际商法培训、医疗教育、高等教育评估、残疾人服务和特殊教育等领域成功举办过多个合作项目。30年来,已先后为国内各部门、各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等培训了包括专业人士、科研人员与政府官员等在内的超过15万九次的学员。
在与国家外专局合作的所有项目中,余国良认为最成功的要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的国际经贸与国际商法培训。1983年,美中教育机构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设立国际商务与国际商法课程。先在上海交通大学设立试点,在国家外专局的统筹安排下,快速发展。之后的20年中,共举办了227期,训练了14610名学员。该项目成为上世纪90年代末ESEC在华最受欢迎、最供不应求的培训班,也成为国家外国专家局与美中教育机构最有效的一次合作。余国良认为,国际经贸和商法的外国专家提供求是一个高难度的挑战,能够把这个培训班量化,证明了ESEC与国家外专局有效的联手、相互的配合。后来,这个培训班又延伸举办了破产法国际研讨会,并增设了“领导伦理”与“商业伦理”系列讲座。
余国良说,随着中国的发展,ESEC已经“过渡”并停办了这个培训项目,而这个终止是ESEC项目成功的重要标志。正如他在结束国际经贸与国际商法班的时候所说:“今天祖国的世贸关系已经改变,现今应该是中国的专家开始到世界各地传授经验的时候了。”
深度合作:催生高教教育评估
长达30年的合作,让外专局与美中教育机构形成了一种默契的深度合作方式。ESEC的各个项目,无论是国际经贸班、出国英语班、高等教育评估发展还是残疾人工作等,都由4个步骤:首先,项目的筛选都先听取国家外专局的建议并进行认真的讨论;其次,进行项目试点的安排,国家外专局常常把最可靠的或最信得过的关系推荐给美中教育机构作为尝试;再次,对项目进程进行评估与认证立项,国家外专局常常在这时提出最关键的建议;最后,对项目要进行大量的复制,特别当项目被证明是有效时,国家外专局就作为中介,联系各个合作点,甚至提供培训的地方,然后面向全国推广。“从国际经贸培训和英语培训两个项目就可以看出,ESEC的培训活动在华迅速发展,国家外专局的渠道与推动是至关重要的。”余国良这样描述外专局在美中教育机构项目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高等教育的评估项目,也是外国专家局和美中教育机构深度合作的另一典范。1985年我国的改革开放全面展开,建立国际化的评估体系被提到高教改革的议事日程。余国良接受了国家外专局和北京大学方面的提议,把高等教育评估研究及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ESEC在华服务的新项目。1987年夏天在北京成功举办了第一次美中高等教育评估研讨会,国家外国专家局是主要协办单位之一,30多所国内大学应邀出席了此次研讨会。研讨会的成功举办,首开了中国高等教育评估与国际接轨的先河。
1990年的第二次研讨会有150所大学参加。这一国际合作项目也被列入中国国家外事工作计划。上世纪90年代初,ESEC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北京大学继续发展了高等教育评估培训课程,并协助建立了高等教育评估资料中心。在合作过程中,ESEC两次组织中国专家访美,走访了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美国各州(联合)教育委员会、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高教协会、高教评估机构,以及加州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夏威夷大学等20多家机构与高校。1996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高教评估国际会议除非洲地区和国家外,世界各地,特别是英国等欧洲国家及中国香港地区都有代表与会。ESEC为合作过程中的各类活动提供了大量的经费支持,并利用自己侨胞的身份,在联系各国相关机构、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活动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在高教评估的机制基本形成、各国各方沟通的航道打通之时,余国良和他的团队退到了幕后。很多人知道并深受高等教育评估项目的影响,却鲜有人知为这项改革默默奉献的这个侨胞团队。
前瞻性的合作:为西部英语教育发展找出路
语言是文化沟通的重要桥梁,良好的英语交流能力是中国走向世界、也让世界了解中国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这群心系祖国发展的华侨更是深谙这一点。英语培训,可以说是美中教育机构的“拿手好戏”。早在1981年,ESEC就已经为北京医学院准备出国交流的医学界人士和北京市经委所属的70多家外贸公司的涉外谈判人员提供英语培训。次年,在北京大学设立了第一个固定的出国英语培训点。英语培训很快就成为ESEC与外专局最大的合作项目,并向全国辐射和推广。在外专局的支持下,超过200家单位曾就该项目与ESEC合作,共举办培训1260期,包括大学教授、中等学校教师、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高级管理人士、社会工作者、研究生和本科生等在内的多达9万人接受培训。
促进中美的联系,在加强国人语言能力的同时,也需要加强两国的文化交流。让中国人走进美国、了解美国,也是美中教育机构一直致力于推动的。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国内的企业与机构有输送管理人员出国实地受训的需求。在外专局的推动下,ESEC开始着手经办赴美考察培训项目。迄今ESEC已经安排了80多个团队赴美进行培训考察。今天,ESEC已经不再把重点放在出国培训上,在美国经办这些活动的机构已经有了好几百家。ESEC的精力已经“过渡性”转移到西部地区的教育发展。
在国家外专局文教司的倡导、支持和推动下,在ESEC、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和相关省、区、市外专局及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西部地区英语教师全封闭TIP培训”已开办了59期,培训了近1.4万名来自青海、宁夏、内蒙古、西藏、新疆、甘肃、云南、广西、贵州、重庆等各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在教师,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中小学师资的培训,余国良此刻决心把重心放在西部以及偏远山区的中小学基础教育上。今天义务教育的最大不公平常常体现在英语学科,农村孩子最怕、最没有信心的就是英语,TIP聚焦在这个问题上并取得了有效的成果,ESEC帮助这些基层的中小学教师提高了英语口语教学能力,为西部地区的英语师资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解决西部教学发展的需求,余国良的目标与希望是:TIP在将来的10年培训20万人。
外专局副局长李兵也充分肯定美中教育机构在英语教育并中美交流等方面的作用:“余国良博士和ESEC的朋友们,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探索一套真正适合中国人学英语的科学方法。他们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先后开办了各种培训班和专业教育课程,为中国培训了大批英语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推动了中美高校之间的交流,促进了中国英语教育的改革和国际化。尤其是ESEC派来中国的专家和教员,怀着对中国人民的友好精神,为了帮助中国培训各种急需的人才,坚持不懈地勤奋工作,为中国英语教育事业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成为中美两国友好的使者和友谊的桥梁。”
在美中教育机构30周年庆典上李兵说:“美中教育机构与国家外国专家局长达30年的合作历程,共同为中美文化教育及人才交流事业谱写了深厚的友谊之歌,双方的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1、出入境和外专局归国安局管吗2、中国有哪几个国家部门3、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4、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5、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6、国家机关单位有哪些部门出入境和外专局归国安局管吗
归国家局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于2018年4月2日组建成立,归公安部管理的国家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国移民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拟订移民和出入境管理政策与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负责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外国人来华留学、工作、停留居留、国籍、难民管理。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审批管理。负责查处妨害(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有哪几个国家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25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7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3个):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国家局(19个):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引进国外人才来华工作,规范对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并能利用自身的智力或特殊技能来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是指应聘到中国境内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和企业任职或从事咨询、服务、培训、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中介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其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第四条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第五条申请设立中介机构,除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事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有稳定的引进外国专业人才的渠道;
(三)所在地区有引进外国专业人才的需求;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外方须为从事中介活动的跨国公司。第六条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从事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介机构的章程、合同;
(四)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主要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资料;
(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提交合营外方从事中介活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第七条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八条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介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时,还应提交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第三章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经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中介机构可从事下列中介活动:
(一)聘用中介服务:为客户寻找和选择可供聘用来华任职或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
(二)提供人才服务:为客户提供所需的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
(三)专业咨询服务:组织外国专业人才为客户进行方案设计、项目论证、市场调查与分析、经营管理诊断和决策咨询等。
(四)聘用咨询服务:供客户查询外国专业人才信息,为客户聘用外国专业人才提出建议,对客户聘用方案作出评价等。
(五)聘用相关服务:受客户委托为聘用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办理有关手续,负责来华工作外国专业人才的接待和任职前培训等。第十条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以有关各方自愿为原则。第十一条中介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标准,应当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书,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行业管理。第十三条中介机构组成行业协会,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进行社会团体登记。行业协会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导下对中介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第四章处罚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或取缔。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各自职权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撤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已经从事中介活动的企业,须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补办中介机构的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并参照《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宗教院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第四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聘用原则第五条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
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第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
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第八条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
(五)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第十条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资格认可证书》。
不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其聘用资格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资格认可申请实行联合审批。对符合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宗教院校,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资格认可证书》。第十二条宗教院校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实行年检。年检通过后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可继续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四章受聘人员的条件第十三条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第十四条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并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受聘从事一般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第五章聘用人员的申报和审批第十五条宗教院校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选须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应纳入年度计划报批。个别因特殊需要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第十七条全国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全国性宗教院校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下一学年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年度计划,报全国性宗教团体。聘用计划应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
全国性宗教团体对全国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机关单位有哪些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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