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伍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
1、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2、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3、(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4、(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5、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6、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2、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5、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6、(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7、(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8、(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0、(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11、(四)父母双亡的。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1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5、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第三章安置第一节自主就业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三、退役士兵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1、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对下岗退役军人的政策,是依据原内务部、原民政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始终一贯的遵循的安置条例(已经失效的1958年3月《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网页链接和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网页链接,相关安置退役军人具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的规定,县市区级安置部门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3年的劳动合同期间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下岗的,退役军人可以退回相关安置部门再次安置工作!
2、对于安置工作超过三年的退役军人下岗,相关安置部门只有要求"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协助、帮助的义务;并没有再安置的法定责任的。
3、但是在祖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国富民强的大环境下,再就业全国已经处于劳动力市场(全国各地用人单位整年招不到员工)的情况下,提问的战友再来提出下岗、再就业问题的,那么就不合时宜了;社会就业环境里,只要我们曾经军人放下退役军人架子、以初心坦然面对面前困难,以军人拥有的勇敢、顽强、敢于拼博、敢于吃苦、敢于但当的精神走出去,甚至到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去就业的,用人单位会特别欢迎我们退役军人就业的。
4、下岗并不是改革开放初期那样的洪水猛兽了,无论下岗、失业、跳槽的,要就业的关键在于自己的决心和勇气!千万不要等着安置部门给我们掉馅饼,只有拼搏、努力的才会有自己再就业、家庭幸福新天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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