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堰市人才引进政策2022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市战略,2022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计划面向全国引进一批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计划引进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58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2022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目录》(附件1)。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6.原则上引进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之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之后出生);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需求目录为准;
7.符合引进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处分的、按规定到定向工作单位未满服务期限的、现役军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聘)用的其他情形。
已在十堰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不得应聘事业单位。
1.薪酬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工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管理职员七级、八级工资待遇。
2.人才津贴。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最低服务期内,除正常工资津补贴外,按照博士研究生8万元/人/年(生活补贴3万元/人/年、岗位补贴5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硕士研究生最高5万元/人/年(生活补贴2万元/人/年、急需紧缺岗位另给岗位补贴3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
3.住房保障。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40平米人才公寓一套,免租金入住5年,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承租的住房;硕士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00平米人才公寓一套,免租金入住5年,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承租的住房。
4.家属安置及子女入学。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配偶随迁安置,由用人单位商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安排;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优先办理。
按照《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流程》(十人才〔2019〕9号)《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十人社发〔2018〕1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1.个人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一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人员可通过《2022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目录》联系电话与用人单位联系。报名时应将以下资料电子扫描版发用人单位邮箱:《十堰市2022年引进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报名表》(附件2),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报名职位所需其他相关材料。集中招聘的报考人员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用人单位将审核结果告知考生。
2.时间安排。报名自公告之日起截止2022年3月28日,引才招聘面试考核在5月底前集中完成,7月上旬左右完成聘用手续办理。
3.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公告发布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更改有关证件、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
4.考试与考核。市直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根据岗位工作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对审核通过人员就相关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测评,根据测评情况确定拟引进人选。
5.考察与体检。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根据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察与体检对象。考察内容、标准、程序、方法及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6.公示和聘用。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引进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办理聘用手续。
7.待遇落实。人才引进满1年后,经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将人才津贴发放到位。
8.服务期限。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我市最低服务期为5年(经组织调动的除外)。
应聘人员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取消应聘资格,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对人才引进工作负主体责任,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公告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公告。咨询电话:0719-8116397、0719-8652178。
二、十堰市人才补贴政策
1、(一)杰出人才认定每年120万元,总额600万元;(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60万元,总额300万元;(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40万元,总额200万元;(三)后备级人才每年32万元,总额160万元(龙华新区320W(1:1配套),宝安区320W(1:1配套),其他区域均160W。)。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2、《厦门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规定 2021年7月1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人才,按照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每人1万元予以一次性补贴。
三、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1、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2、(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
3、(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和创业扶持政策。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
5、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6、(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经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拟定本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组织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补充
7、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中央、省转移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参与拟定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8、政策,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定应对预案,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我市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9、(五)承担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选拔培养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
10、改革,拟定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定居和创新创业政策。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1、(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12、(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13、(八)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14、(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5、(十)拟定并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定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6、(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7、(十二)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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