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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程造价信息网(合肥工程造价信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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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程造价信息网(合肥工程造价信息网站)

安徽合肥招标网介绍

安徽合肥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评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交易项目。

第三条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认真做好项目评标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配合监督员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评标区域现场管理人员应维护好评标现场秩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干扰评标过程。

第五条项目评标开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在评标前准备好《招标文件》、《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项目评标监督员须知》、《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等资料。采用电子评标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将评标办法等输入评标系统。

(二)评委及监督员在《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上签到。

(三)项目负责人介绍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成人员和监督员。

(四)监督员宣读《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监督员在《项目评标监督员须知》上签字,评委在《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上签字。

(五)评委会民主推举评委会组长,业主单位评委或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六)项目负责人、招标人代表(如有)、造价咨询单位(如有)介绍本项目前期的有关情况。

(七)项目负责人将投标文件等资料分发给各评委进行评审,每位评委须对所有应审核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

第六条招标文件对评标办法和标准有明确规定的,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对评委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监督员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督查处予以处理。第七条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主要是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

(一)投标文件经评审确认为无效的,评委会应有充分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将废标理由书面记录,同时告知被废标的投标人。

(二)评委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但书面说明不得实质性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说明后经评审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委会可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将废标理由以书面方式记录。

(三)初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初审结果汇总表,所有评委签字确认。

第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的项目,投标文件详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评委应当独立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相互协商。

(二)评委打分完毕后应签字确认,并由项目负责人协助汇总,所有评委及监督员须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详评打分表和汇总表一经签字确认,不得重新打分。

(三)项目负责人将各投标人得分汇总后的排名情况向评委会通报。

(四)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对评委评审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有明显错误的,由监督员督促评委及时纠正。

第九条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项目,投标文件评审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政府采购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从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评委会不再对剩下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及详评。

(二)建设工程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首先进行资格审查,从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三)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经评审确认为无效的,评委会应有充分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将废标理由书面记录,同时告知被废标的投标人。

第十条评标组长负责拟定(或指定他人拟定)评审纪要,评审纪要是评委会根据全体评委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所有评委均须在评审纪要上签字,不签字视为默认评审结果。评委签字完毕后,监督员最后在评审纪要上签字。

第十一条评标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除开、评标室电脑中的项目评标记录,同时在有关工作人员协助下清理评标现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监督员应完整填写《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项目监督意见书》,交至市招管局督查处。

第十二条采用网上电子评标的项目评标过程按照《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上招投标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市辖各县(市)招标机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

安徽合肥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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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程招标介绍

合肥工程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社会项目进场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社会项目进场交易行为,进一步做好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项目是指我市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以及采购类项目。

第三条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的,业主单位应进行书面委托,办理申报手续,和招投标中心签订进场交易委托协议(见附件1),接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委托招投标中心操作的社会项目,招投标中心按市属项目操作程序组织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招标方式的,业主单位应提供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业主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选择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评标方法。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业主单位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社会项目(包含业主单位具备招标条件,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进场交易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招管局业务处受理项目后,将项目分配到招投标中心相关业务部门,项目分配时应注明该类项目为“中介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或“业主单位自行招标进场交易”。

(二)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接受项目后,与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签订进场交易协议。

(三)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四)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投标中心场地安排整体情况合理确定开评标时间,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协助申请开评标场地。

(五)进场交易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我市属地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通过内网系统报市招管局督查处备案,外地项目经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招管局督查处备存。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使用规范性文本,主要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方式、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执行。

(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中心网站实行网上报名,鼓励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实行网上招投标。

(七)项目开标前,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协助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专家抽取申请手续,市招管局法规处按规定抽取专家,市招管局督查处抽取特约监督员负责开评标现场监督。

评标专家和监督员费用参照市招管局有关标准规定,由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支付。

(八)进场交易项目开评标期间,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现场服务,在评标结束后协助发布评标结果公告。

(九)业主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后,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将中标通知书报招投标中心备案。

业主单位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办理进场交易服务费缴纳手续。

(十)业主单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应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将合同报招投标中心鉴证、市招管局法规处备案。

第六条外地进场组织开评标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开标7天前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招标资料(包括立项批文、资金来源证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其中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须经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招管局督查处负责对项目招标资料进行备案,未通过备案的项目不得进场组织开评标。

(三)市招管局业务处统一受理外地进场组织开评标的项目,分配到招投标中心综合部,综合部指派专人作为项目联系人负责提供相关服务。

(四)项目联系人在收到进场组织开评标书面申请和项目招标资料后,及时与业主单位联系,明确项目预算、开评标时间、专家抽取、现场监督等具体事宜,安排开评标场地。需要抽取专家的,应及时报送局法规处;需要现场监督的,应及时报送局督查处。

(五)项目开标前,招投标中心综合部与业主单位签订场地使用协议,办理费用缴纳手续。

(六)在开评标过程中,项目联系人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开评标资料复印留存。

评标专家和监督员费用参照市招管局有关标准规定,由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支付。

(七)项目评审结束后,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和招投标中心综合部及时办理场地交接手续。

第七条社会进场交易项目相关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委托招投标中心操作的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和造价咨询费、进场交易服务费等;

(二)中介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进场交易服务费;

(三)外地进场组织开评标的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进场交易服务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八条进场交易项目操作期间,招投标中心综合部根据需要做好宣传和后勤保障工作,信息部做好网络和监控系统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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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程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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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介绍

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同鉴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项目合同鉴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鉴证,是指在中心交易的所有项目,在交易行为发生后对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行内容审核、疑问解答、登记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鉴证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依法合规、高效公正地开展。

第四条合同鉴证应审核合同的当事人、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第五条合同鉴证工作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办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鉴证

第六条办理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二)签订的所有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担保;

(四)公司地税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外地建安企业中标的,应审核在我市注册子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文件。

第七条施工合同鉴证应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是否一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招标人、中标人、工期、造价、项目经理等内容与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条款、索赔、争议、保修书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四)各种担保缴纳是否正确;

(五)子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子公司签订合同形式是否正确;

(六)是否已缴纳印花税;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类项目合同鉴证

第八条办理政府采购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二)签订的所有合同(正副本);

(三)履约保证金收据或者履约保函;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

第九条政府采购类合同鉴证应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技术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是否一致;

(三)合同双方与中标通知书的委托人、中标人是否一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保期、履约保证金、争议处理等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五)是否已缴纳印花税;

(六)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缴纳是否正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章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

第十条办理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二)产权转让(招租)公告;

(三)签订的所有合同(正副本);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应审核内容包括: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等;

(九)是否已缴纳印花税;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分期付款的为首付交易价款,并对余款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交易双方缴纳交易服务费后,综合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综合部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四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如中标人有须成立子公司而未成立子公司、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等特殊事项,申请办理合同鉴证的,按《关于印发(修订版)的通知》办理。

第十七条通过鉴证的,予以填写合同备案审批表,在合同上加盖合同鉴证章,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八条中心应建立健全合同备案电子系统,建立合同鉴证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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