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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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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经济适用房 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3最新)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申请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

2、申请人是已婚的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请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不过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家庭年收入少于三万的家庭,具有优先考虑的条件。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很让人心动,但其也有不足的地方,房子的位置就是其中一个元素。经济适用房多位于城乡结合地区,交通并不是十分的发达。长期的发展还需要一定得时间,所以这个因素也是让人选择经济适用房首先考虑的问题。其有利也有弊,需要根据·自己的切身实际来看。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家庭收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区房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快要30日才能审查公示完;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通过街道办事处、核实、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流程做完,大概需要1年左右时间可以得到房子。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2013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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