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浙大犯罪学生,浙大犯罪学生名单公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浙大犯强奸罪的学生,为什么至今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相关处罚决定,浙江大学此前给出的理由是考虑到努尔特·巴特尔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以及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规定,该校学生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扩展资料: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注意事项: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要注意施暴者必须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年满14周岁。如果是未满十四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施暴的话,不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的注意事项包括是否发生性关系、是否侵犯女性,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是否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施暴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如果没有对这些情况加以注意的话,不利于认定强奸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浙江大学重新处分犯强奸罪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奸罪
犯强奸罪学生努某某被浙大开除学籍处分,是报应来了吗
那是他的报应,但是“报应”是佛教用语,指的是“种恶因得恶果”,在这里,我更倾向于说这是他罪有应得。
首先我们来了解努某某被浙大开除学籍的经过。早前,努某某因犯强奸罪法律被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当时浙江大学考虑到努某某是初犯,而且有悔改之意,并且因为努某某已经毕业,所以只是给了努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但是后面广大网友提出强烈异议后,浙江大学根据事实依据,决定给努某某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在7月31号的时候,浙江大学发布信息,决定给努某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做出的这个决定我觉得明智。从网友爆出的很多事情来看,努某某的平时为人不那么能让人接受:在学习期间平时喜欢抽验,经常性出入酒吧,从大二开始就经常性地旷课、不参加班级活动。从大三开始就开始不住寝室,在外面租房。还有网友爆料呈努某某经常约女性网友到酒吧,并引诱或者强迫发生性关系。有网友爆料,努某某在犯强奸罪前,生活上已经是极不检点,只是在犯强奸罪的时候才暴露出来。
在被法律判处强奸罪之后,从努某某所发的朋友圈暴露出来的生活状态和精神状态,并未看得出他有丝毫的悔改之意,甚至还过得十分开心:在朋友圈晒美食、晒自己的博士女友,晒活动照还配文“载歌载舞,欢声笑语”。简直是无法无天的存在。这与浙江大学做出“留校察看”决定时,因为努某某“有强烈的悔改之意,并恳请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的考量而严重不匹配。
但是有句话说得很好——出来混的,总是要还的。所以报应也许会迟到,但是从不缺席。
浙大犯强奸罪学生被开除学籍,具体事件是什么
浙江大学犯强奸罪学生被开除学籍,具体事件是: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努某某趁被害女生醉酒的时候,将被害女生带到酒店,意图与被害女生发生性行为,被害女生激烈反抗并说要报警,努某某害怕被害女生报警,就结束了强奸行为。然后自己去公安机关自首。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是犯罪中止,并且有自首情节,就判处努某某缓刑一年六个月。事件发生后,浙江大学对努某某的事件做出了留校察看的处罚。这件事情后来在网络上发酵,广大网友对学校的处罚不满,认为学校因为努某某是少数民族,而且因为是贫困生的身份,对努某某有所偏袒。后来,经学校再次查实,努某某的确存在很多被举报违纪违规的事情,所以在7月31日,发出公告,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的处罚。学校本来就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广大学子对高级学府充满了向往,像浙江大学这样有知名度,学术氛围不错的大学,年年是不少高考生的向往和追求。不少人为了能够到浙江大学学习读书,一直在不断地努力和奋斗。如今,出了这样的事件,浙江大学在不少学子的心中的地位下降。大学是为社会输送人才的地方,只有严格的要求和教育学生,才能够为社会输送有用的人才。对于不好的学生不偏袒,严重情况下,也可以开除学籍。女生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能掉以轻心,对每个人都不能百分百的信任,一定要留有戒心。学校也要教育好学生,不然他们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也要教育学生在外要保障自己的安全,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给坏人有可乘之机。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