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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古价格(武汉胜天农庄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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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毒品的数量要怎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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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扩展资料:

案例:结伙贩卖冰毒4万余克

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公诉,该市第五中级法院近日对袁顺强等人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袁顺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秦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被告人易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并对查获的4万余克冰毒予以没收。3名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袁顺强与秦乐系狱友,袁顺强通过朋友认识易虹。2013年5月14日,袁顺强为牟利,租赁房子存储冰毒、辅料各4桶,并购置了电子秤、塑料袋等对部分冰毒进行分装。

为便于贩卖,袁顺强又租了一处房子放置部分冰毒,还购置了工具对冰毒进行加工。2013年8月,袁顺强雇秦乐帮其贩卖毒品,先后3次安排秦乐将150克冰毒贩卖给易虹。

另查明,2013年11月15日,易虹为贩卖毒品给他人,向袁顺强购买麻古未果,袁顺强即通过电话将此事告知秦乐。当日19时许,秦乐将100颗麻古以每颗34元的价格贩卖给易虹。

2013年11月16日晚,公安人员将袁顺强抓获,在随后查获的4万余克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其中部分冰毒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超过60%。次日,公安人员先后将易虹、秦乐抓获,并查获部分冰毒、麻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结伙贩卖冰毒4万余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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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天农庄始建于1995年,前身是知青下放的胜天林场。占地面积6000余亩,其中水面300余亩。她四面环山,中间是水,风景秀丽。2000年创建户外休闲基地,2008年追加投资1200万元成立湖北胜天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胜天农庄是一家集种植(纯绿色种殖)、养殖、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户外拓展运动、餐饮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实业基地,也是武汉市目前唯一的运动型风景区。胜天农庄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多米,宾馆可以容纳230人住宿,多功能大厅可以容纳350人的会议,餐厅一次可以容纳600人同时进餐。

胜天农庄历史遗迹丰富。茶麻古道上留下的是古代的商旅足迹,它记载着“茶麻古道”的历史沧桑。灵宫殿的建造与白马寺与木兰山的道观同步,始建与唐朝,它是当地民间宗教历史的见证。天山古寨的一座座石屋记载的是太平天国农民战争的一部奋斗史。爱峰石壁旁留下的“新四军遗迹”至今闪耀着李先念领导的新四军第五师英勇善站、抗击日寇的壮丽风采。胜天湖——当年的胜天水库,则一下子把人们带进了那个“战天斗地、移山造海”的农业学大寨年代。胜天农庄人文底蕴深厚。木兰文化在这里深入民间,侵淫于山山水水一草一木,“爱峰”、“泪眼石”、“瑶池”、“紫气松”、“枫林洼”处处记载着“忠、孝、勇、烈”的传说,闪现着巾帼英雄花木兰的身影。木兰第一宫,是人们朝拜木兰山必经的第一个佛殿,它集佛道两教于一体;竹林古刹,是古时当地富甲一方的一座曾庙,它们象木兰山一样集中体现着荆楚民间的宗教文化。这里是民间传说的智慧人物韩光斗的家乡,是清代振威将军王振起的家乡,这里也是远近闻名的纪念屈原活动“长堰端午龙船会”的发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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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10月9日毒品犯罪人员刘光华

匡维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光华犯贩卖毒品罪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匡维玉,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县合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2008年4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光华,又名“刘华”,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4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俐,湖南小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刑一诉[200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维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光华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纯、张正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维玉、被告人刘光华及辩护人林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4月23日,被告人匡维玉在云南省南伞县接到朋友杨平(基本情况不明,现在逃)电话,要求匡帮他送2000粒麻古到湖南常德,事成之后给18000元好处费,于是匡维玉当天便搭乘云南到湖南的卧铺客车出发,在途径益阳境内接到杨平的电话,要他改在益阳下车,接货人会和他联系。于是匡维玉在益阳下车后,便在资江宾馆住下,等待接货人与他联系。

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刘光华接到云南一个朋友丁亚辉(基本情况不明,现在逃)打来的电话,称其人在缅甸,急需钱用,现有人帮他运送价值60000元的麻古(30元/粒)到了益阳,希望刘光华能帮他将这批麻古销出去,然后将毒资汇到丁的帐上,事成后再给刘好处,并将匡维玉的手机号码告知刘光华。刘光华应承下来,并随即与匡维玉取得联系,两人约好在资江宾馆见面。见面后,刘光华出于安全考虑,便要求匡维玉换到资阳区马良商贸城附近的康园招待所220房间。由于刘光华当时拿不出60000元毒资,也给付不了匡维玉好处费18000元,两人便商量好,先由刘光华从匡维玉处暂时领走30粒麻古作为样品到外面找销路。随后,刘光华电话联系上一个名叫李珍(女,绰号“元满”,另案处理)的吸毒人员,并与其谈好价格为32.5元/粒,让其帮忙联系其他吸毒人员将这30粒麻古卖出去,事后再分成。公安民警在康园招待所220房间抓获匡维玉,现场缴获1700余粒麻古(净重205.0073克)。随后刘光华、李珍两人在资阳区马良商贸城附近碰面时,被益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鉴定书、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匡维玉明知麻古是毒品而非法运输、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刘光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匡维玉的刑事责任,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刘光华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匡维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刘光华在本案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开庭审判时翻供,认为自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找匡维玉是丁亚辉叫他过去的,他本人未与匡维玉联系,没有叫匡换宾馆,没有和匡商量拿样品去销售,没有和吸毒人员联系和谈价格,也没有从中获利。刘光华的辩护人提出,认定刘光华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匡维玉携带的1700粒麻古与刘光华没有关系,本案的30粒麻古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刘光华持有并贩卖,刘光华口头承诺帮丁亚辉销售麻古,但实际上刘并未销售,证人李珍的口供不能作为刘光华的定罪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3日,被告人匡维玉在云南省南伞县接到朋友杨平(基本情况不明,现在逃)电话,要求匡帮他送2000粒麻古到湖南常德,事成之后给18000元好处费。于是匡当天便携带毒品麻古搭乘云南至常德的卧铺车出发,在途径益阳境内时接到杨平的电话,称毒品不需要送到常德,要他改在益阳下车,接货人会和他联系。于是匡维玉在益阳下车后便在资江宾馆住下,等待接货人与他联系。

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刘光华接到云南一个朋友丁亚辉(基本情况不明,现在逃)的电话,称他本人在缅甸,急需用钱,现有人(即匡维玉)帮他运送价值60000元的麻古(30元/粒)到了益阳,希望刘光华能够帮他将这批麻古销出去,然后将毒资汇到他的帐上,事成之后再给刘好处,并将匡维玉的手机号码告知刘光华。刘光华应承下来,并随即与匡维玉取得联系,在资江宾馆见了面。见面后,因刘光华一时拿不出60000元毒资,也给付不了匡维玉好处费18000元,两人便商量,先由刘光华从匡维玉处暂时领走30粒麻古(净重3.618克)作为样品到外面寻找销路。同时出于安全考虑,将匡维玉的住处换到资阳区马良商贸城附近的康园招待所220房间。随后,刘光华电话联系吸毒人员李珍(女,绰号“元满”,另案处理),两人谈好价格为32.5元/粒,请李珍帮忙联系其他吸毒人员将这30粒麻古卖出去,事后再分成。益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康园招待所220房间抓获匡维玉,现场缴获1700余粒麻古(净重205.0073克)。随后刘光华、李珍两人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商贸城附近碰面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缴获的毒品照片,匡维玉入住的房间住宿登记证,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匡维玉住处缴获毒品的情况。

2、书证: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匡维玉、刘光华的身份情况。

通话详单,证实了被告人刘光华贩卖毒品期间电话联系情况。

3、证人李珍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28日下午4时许,刘光华给她打电话,说有一批麻古要在两个小时内销掉,每粒32元,要她帮忙找销路,她答应帮忙,并约定到马良商贸城与刘光华见面。见面不久,她和刘光华就被公安民警抓了。

4、被告人匡维玉的供述证实,2008年4月23日,他接到杨平的电话,要他帮忙送2000粒“药子”(麻古)到湖南常德市,事成之后给他18000元好处费。匡答应了,杨平交给他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着的东西(麻古)。于是他便搭乘云南至湖南卧铺车出发,在途径益阳境内时接到杨平的电话,叫他不用去常德了,先到益阳找个地方住下,等会有人过来拿“药子”。他在益阳下车后便住在资江宾馆,等待接货人与他联系。在宾馆等了约一个小时,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就到宾馆来找他,说是接货人,要求拿货。因那男的拿不出60000元毒资,也给付不了18000元好处费,便未同意。那人就讲拿点样品给别人看,并取了二、三十粒麻古作为样品试销。那人还讲住在这里不安全,于是退了房,到离资江宾馆不远的康园招待所220房间住下。下午四点钟左右,那个男的到房间来找他,匡要求那男的快点拿钱,没18000元,拿1800元也行,如果下午六点钟前还不拿钱就离开益阳,那男的说别急,马上出去搞钱,说完便走了。走了约半小时,公安就过来把他抓了,并从席梦思与床头柜的夹缝里搜出了那包“药子”。

被告人刘光华的供述证实,一个叫丁亚辉的朋友,从缅甸打电话给他,说是欠了别人的钱,为了凑钱,手里有2000粒麻古,每粒30元,共有60000元的麻古要他找销路,销完后把钱打到丁的帐上,事后给他好处,刘光华答应了。今年4月28日,丁亚辉给他打电话,说已经有人帮他把2000粒麻古送到了益阳,住在资江宾馆要他去碰头。于是他就到资江宾馆找到了那个送货的四川人,见面后,那个四川人找他要60000钱,他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拿了30粒左右的麻古准备做样品找销路。在多次找人未找到真正的买主后,就打电话给一个叫“元满”的女人,要她帮忙找销路,并谈妥价格为每粒32.5元,“元满”答应帮忙并约好在马良商贸城门口见面,见面不久,他和“元满”就被公安抓了。还供述,4月28日与那个四川人接头后,要那个四川人换个地方,换到了康园招待所220房间,下午四点多钟他去找那个四川人,那个四川人讲下午6点钟以前还拿不出钱来,就带毒品离开益阳。

5、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匡维玉住处康园招待所缴获了麻古1700余粒,净重205.007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6、抓获经过说明,证明了二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两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维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达208.6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维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光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208.6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光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刘光华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确表示接受丁亚辉委托贩卖毒品麻古,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积极与被告人匡维玉联系,并领取了毒品样品30粒麻古试销,已经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匡、刘二人已构成本案贩卖毒品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匡维玉从云南运输毒品到益阳贩卖,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光华积极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光华在试销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涉及的1700粒毒品麻古未流入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综合全案可对被告人刘光华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光华提出自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自己未从中获利,刘光华的辩护人提出认定刘光华贩卖毒品证据不足,匡维玉携带的1700粒麻古与刘光华无关,证人李珍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刘光华贩卖毒品的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证人证言、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刘光华对上述证据亦不持异议,足以认定。匡维玉携带的1700粒麻古是刘光华欲贩卖的毒品,并非与刘无关。刘光华在本案中是否获利不影响贩卖毒品罪名的成立。证人李珍的口供能证明刘光华贩卖毒品的事实,刘光华亦不持异议,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因此被告人刘光华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匡维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

二、被告人刘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上述所判罚没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