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限购政策最新2022
1、法律分析:根据哈尔滨市商品房限购政策规定,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买房是有限购要求的。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香坊区,呼兰区,平房区。另外哈尔滨还辖有阿城市,尚志市,五常市,依兰县,延寿县等一共十二个县或县级市。(以下简称“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上述区域内1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未满十八周岁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哈尔滨限购令细则
1、哈尔滨市政府最近出台了限购令细则,旨在控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和房价的快速上涨。该限购令细则规定了限制购房人群和购房数量,以下是详细的操作步骤。
2、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以下人群不得购买房产:
3、如果您不属于以上人群,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
4、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以下是购房数量的限制:
5、非哈尔滨户籍居民:限购一套住房
6、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7、未满3年的外地人才:限购一套住房
8、未满5年的本地人才:限购一套住房
9、如果您符合购房数量限制,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
10、如果您符合以上限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购买房产:
11、前往房产中介或开发商处咨询相关信息。
12、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三、哈尔滨限购房购令细则
1、2月27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正式对外公布我市住房“限购令”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从28日起,购房人在市区购房时,须经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先行核验,如符合限购政策,购房人可凭该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购买。
2、2月18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我市将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向其售房。但该《通知》对“限购令”具体推行时间及相关细则并未确定。
3、据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该局专门制定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即“限购令”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分别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如发生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将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对于“限购令”何时结束,该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同时,本次限购住房不包含拆迁安置住房。
4、根据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28日起,购房人在市区购房前,应首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5、各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对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6、据介绍,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拥有本市行政区内户籍的居民家庭;其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据介绍,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市住房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将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存档备查。
8、同时,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9、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
10、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各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12、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政办发〔2011〕4号)精神,现将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3、(一)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下同)向其售房。
14、(二)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分别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15、(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拥有本市行政区内户籍的居民家庭。
16、(四)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
17、(五)限购住房不包含拆迁安置住房。
18、(六)“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9、(七)自2011年2月28日起,购房人在市区购房前,应首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各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对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20、(八)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将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存档备查。
21、(九)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
22、(十)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23、(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
24、地址:道里区经纬街139号服务电话:84618291
25、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道里房产交易管理所
26、地址: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服务电话:87636355
27、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南岗房产交易管理所
28、地址:南岗区和兴路177号服务电话:86349812
29、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道外房产交易管理一所
30、地址: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服务电话:88947319
31、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道外房产交易管理二所
32、地址:道外区南直路703号服务电话:57681115
33、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香坊房产交易管理一所
34、地址:香坊区中山路17号服务电话:83187808
35、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香坊房产交易管理二所
36、地址:香坊区民生路101号服务电话:83330033
37、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平房房产交易管理所
38、地址: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服务电话:83361917
39、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发分局
40、地址:南岗区长江路151号服务电话:82295730
41、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松北分局
42、地址:松北区松北一路8号服务电话:88107970 8810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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