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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医保最新政策

以前深圳户籍参保人不管是个人缴费还是通过单位缴费,都只能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现在个人参保多了一个居民医保的选项,但是居民医疗不计入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深圳 上上年度深圳城镇居民可支配月收入(2021年是5900元/月),缴费比例1.85%(包括大病医疗险),少儿医保和学生医保财政补贴1.2%,个人承担0.65%(38元/月,每年456元左右),18岁以上户籍参保人补贴1.1%,个人承担0.75%(44元/月),居民医保不设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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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三档并入二档,一档的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6.05%(包括了大病险保费),二档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55%,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本市 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如果是2023年实行,那采用的就是2021年的数据,我算了一下2021年的全口径工资约为10952元,60%就是6571).一档参保人个人交的部分进入医疗帐户,二档不设个人帐户;

【三】二档参保人和居民医疗参保人门诊额度有所提高

原来每年在在绑定社康的额度是每年1000元,现在改为 最高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2021年在岗年工资是155568元,1.5%就差不多是2333元;也要绑定医院;

这个问题前几期有讲过,普通门诊按不同级别医院可以报销55%至85%,可参考深圳医保12月起有重大改革,有人欢喜有人忧!一类特疾的报销比例跟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有关,比例60%-90%,二类特疾一档的报销比例为80%,二档和居民医疗60%,关于特疾种类和认定详情在公众号回复:大病门诊;

原来在深圳住院的起付线最高是300元,现在三级医院提高到900元,二级医院是600,一级是300元,住院报销比例有所提高,三级医院还是90%,一、二级医院有1%至4%不等的提高;

【六】地方补充医疗纳入大病保险

基本医疗的报销额度跟医保连续缴费年限有关,职工医保和居民医疗转换期间不超过3个月连续年限不中断,基本医疗最高报销额度93万,如果在一个医疗年度(现改为1月至12月)超出限额和自负费用在1万以上至5万以下的部分可通过大病保险报销70%,5万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80%;大病保险的最高额度是100万;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备案后,可直接在当地联网医院结算门诊费用;门诊最高报销额度不能超过在深圳所能报销的最高额度。

【八】不能在深圳领取退休金,也能享受深圳医疗待遇

广东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规定严禁享受医疗待遇与领退休金绑定一起,也就是说如果你符合最后参保地医疗保险享受条件,即使不能在最后参保地领取退休金,也有权选择把医疗保险保留在最后参保地,达到退休年龄以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停止缴费,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了:第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2030年以后统一为男性30年,女性25年);第二,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可以选择按月延交或者一次性补交剩余年限,而且还可以使用医疗帐户的钱补交;

二、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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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3、通吃岛证券网2006-08-30点击65次

4、●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5、●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6、●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7、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8、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9、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10、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11、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12、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13、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14、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15、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6、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17、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18、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9、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20、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及其它收入。

21、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22、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缴纳。

23、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由企业缴纳。

24、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25、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企业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26、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27、(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28、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29、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

30、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31、第十五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32、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33、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34、第十六条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35、第十七条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九十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36、第十八条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37、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38、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39、第二十条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40、第二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41、企业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

42、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43、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44、(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45、(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46、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7、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48、第二十六条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49、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50、第二十七条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51、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52、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构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53、第二十八条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54、第二十九条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55、(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56、(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57、(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五十元;

58、(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59、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60、第三十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61、第三十一条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62、第三十二条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63、第三十三条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64、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65、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66、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7、第三十四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68、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69、第三十六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70、第三十七条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71、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72、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73、第三十八条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74、(一)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75、(二)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76、(三)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77、第三十九条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员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终结手续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78、第四十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

79、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80、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81、(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82、(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九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十二倍。

83、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84、第四十二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85、离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账号。

86、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87、第四十三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88、◆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89、第四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开设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

90、第四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91、第四十六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92、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93、第四十七条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中的政府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94、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5、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

96、第四十八条市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97、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98、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99、市社保机构应当设置社会保险费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和员工查询缴费情况。

100、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企业每月应将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通报。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101、第五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02、第五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应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103、第五十二条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追缴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104、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5、第五十四条对干扰、妨碍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06、第五十五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

107、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骗领或者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

108、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09、第五十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0、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2、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退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

113、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月工资以市政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114、本条例所称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条例所称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115、本条例所称原办法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本条例所称新办法是指2006年7月1日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116、第六十条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117、第六十一条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11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执行本条例。

119、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120、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1、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122、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深圳财政为什么不归广东管

由于刷到一个内容非常离谱,完全颠倒是非黑白,并借机对广州进行地域攻击的匿名回答。发现该回答还有33人点赞。有些话实在是不吐不快,故不得不更新本回答以反驳部分该匿名回答的部分观点。

该匿名回答涉及的主要错误观点包括:

1、计划单列市有问题?广州自建国以来多次同时是计划单列市与省会,这才是值得追究的问题

错误之处:广州自1949年至今,唯一一次同时是计划单列市的时间是1980~1994年。后与其他当时同是计划单列市与省会的城市同时取消的计划单列市。合计15年,而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已经至少26年了。

2、广州人总是哭穷,却忽略了每年最多的省内转移支付、广东省省投项目。

错误之处:该观点混淆了税收自留与财政拨款的概念。从税收自留(可用财政)角度来说,广州就是穷。

广州得到的省内转移支付最多/省投项目最多/集中了省内医疗、高校、交通资源这一点,是很多深吹/穗黑明知广州财政自留率在全国主要城市(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里最低的情况下,依然认为广州吸血的最大理由。今天我就说的明白一点。

广东省省投项目同理,广州获得省投的项目,主要是白云机场航站楼、广清城际等机场、铁路相关基建。这些基建项目获得的广东省省投资金再多,都不属于广州的可用财政。因为广州市本级财政无法自由支配。

税收自留1298亿元加上省财政税收返还亿元,合计亿元,就是广州市2021年一年的可用财政。从可用财政这个角度来说,广州就是穷,不存在哭穷。

另外,结合原答案中的《2020年全国主要城市税收上缴/自留情况》可知,除了广佛莞惠珠上缴减返还的560多亿元之外,省财政新增贷款的2000多亿元,现状下大头也要投入到非珠地区,否则无法完成每年3000亿元对非珠的省内转移支付。

当然,现状下,每年省财政新增贷款,也是广佛莞惠珠实际承担了偿还的大头

3、深圳花的是自己的钱,又不花广东省的钱。

(1)深中通道等大型工程有广东省财政出资

(2)深圳的建设在ZY要求下,获得了广东省大量支持,尤其是在经济特区建设早期。现状下广东省内其他地市也是深圳人口来源最大头,东莞、广州、惠州、韶关、揭阳等地市都在深圳人口来源前20。总的来说,深圳从广东得到的,远远超过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对广东每年100~160亿元的定额上缴。

4、深圳辐射带动了东莞、惠州的发展,反观广州吸血非珠

错误之处:东莞早在80年代初改开前期就已经是当时的“广东四小虎”之一了。发展成GDP万亿城市,是在深圳产业外溢之前,先后抓住了香港制造业转移、台商投资两波机遇。深圳的产业外溢对于东莞来说只是锦上添花而已。

至于广州吸血非珠,在本回答有转移支付数据的情况下,更是不值一驳。

本人本着友好答题的原则,本不想写这一次更新的,但实在无法接受部分深吹/穗黑为了抬高深圳,无视广州常年大量转移支付的现实还要反过来说广州吸血。

开篇预警:这个回答是本人在浏览了本问题下其他回答,发现踩广州在本平台上不愧是政治正确的情况下,有些话实在是不吐不快,所以写的。为避免部分人看完这个回答,依旧胡搅蛮缠地认为广州吸血,所以这个回答会控评。

本人是广州土著,有亲属在深圳工作,本回答相关内容及本人观点,只针对广、深财税上缴现状,与本人对待深圳人态度如何无关。

先回应问题:深圳不向广东省交税,是因为深圳是计划单列市,享有二级财政。

而深圳不向广东省交税,对广东发展最大的影响是:在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对省财政无上缴或少上缴的情况下,省财政上缴的最大头来源是广州,给广州带来了长期、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目前来看,短、中期内,这种现状均无太好的缓解办法。

广州市2020年含上缴的全口径税收总额为4461亿元,全国第四,与广州一线城市地位相匹配。但同时,广州2020年的财政自留率只有是全国主要城市(含直辖市、省会、计单)里头最低的。

在财税分配上,广州不仅是四大一线城市里唯一的三级财政,而且自留比例低于杭州、南京等地处实行二级财政的省份的城市。在财税分配上的待遇只与成都、长沙同一档,与广州的一线城市地位严重不符。很多人都不懂,这才是广州人真正“怨气”的点。

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很多人,也是因为看过此表格,才猛然发现,广州财政自留率在全国主要城市(含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里最低,而且这个最低不是一年两年,是自1995年相关制度改革至今,26年以来都是如此。而且这种现状短、中期内,只要广州还是三级财政,就不会改变。

分割线之后,逐一反驳本平台上比较常见的几个,与本问题相关的,捧深踩广的观点,某可能的敏感词以拼音首字母代替:

1、认为深圳虽然不给广东省交税,但是深圳上缴ZY数额,比广州上缴省+ZY总额还多,所以广州得了便宜还卖乖

从上文表格数据看,深圳2020年上缴ZY数额4090亿元,确实比广州上缴ZY+省的总额3163亿元多。

但是,深圳的4090亿元,是含深交所交易印花税在内的。这一部分税收,深圳是代征,最终会回到ZY,只是统计的时候会计入深圳。2020年证券印花税总额为1774亿元,如果按沪深各占一半推算,则深圳当年税收里头有887亿元是深交所代征交易印花税。扣除这887亿元以后,深圳上缴额为3203亿元,虽然依旧多于广州上缴ZY+广东省总额,但是差距只剩下40亿元了。也就是说,深圳上缴税收比广州上缴ZY+广东省总额还要多,主要原因是深交所代征交易印花税。扣除这个深圳有而广州无的因素以后,广深的财税贡献是差不多的。

2、认为深圳每年预算里有100亿元左右对省定额上缴,所以不算对广东0缴税。

深圳每年100亿元,1995年至今的26年间,推算是2600亿元

而广州,每年800亿元,26年推算是万亿

深圳的上缴总额,据上述推算结果,只有广州的实际上可能都不到)

嗯我相信多数广东人,尤其是60后、70后的老一辈,对广州这个省会认同,是有原因的。广州对省内是吸血还是输血,在网上可以上嘴唇碰下嘴唇随便一说,但是现实生活中是可以真正感受得到。

3、认为广州作为省会,聚集了省属高校、医院等资源,得到的远远大于每年上缴省的800多亿元税收,所以广州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一、首先,广州作为省会,确实集中了省属高校、医院等资源,但是:

1、省属高校、医疗资源集中在省会,各省都有,不止是广州

2、位于广州的医疗资源,对省内、华南乃至全国的患者都是开放的。在广东省内,“县级医院治不好去地市医院,地市医院治不好去广州,广州的医院治不好,那大部分可以考虑放弃治疗”可以算是共识了

只要最终相应的医疗、教育资源还是全省受益,那医疗、教育资源集中在省会就是无可指责的。

2020年,钟南山作为广州市人大代表,曾经直言不讳地说:“广州的财政负担很重,不要死扛财政缺口,要想办法,比如广东省层面近几年能否少收一些税,或者深圳(至少近几年)能不能向省多交一些税。”

广东省有关方面对上述建议的回复,大意是:广州市财政的情况省里都知道,但是(深圳是计划单列市)这个情况能不能改,省里决定不了。

我个人是2021年年初看到上述新闻的,作为广州人,第一感觉是钟老很敢说话。然后是对深圳常年对省财政理论上缴为0,且多年以来享受大量优惠政策感到无言。

计划单列市,最多的时候共有16个,目前只剩下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

对于深圳来讲,只要深圳不直辖,未来就必然要和广州共同承担起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任务。随着未来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深圳不可能永远享受计划单列市待遇,广州也不可能永远背负着全国主要城市里头最低的财政自留率。没有任何一座城市的长期付出是理所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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