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网

民兵工作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2021

七月网3600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民兵工作条例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民兵工作条例2021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民兵工作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2021

民兵工作条例(199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第三条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第四条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第五条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六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第八条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第二章民兵组织第九条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第十一条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若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第十二条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第十三条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第十四条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第三章政治工作第十五条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十六条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第十七条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民兵政治工作规定

民兵政治教育制度,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在民兵中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民兵政治教育的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国防教育为中心内容,同时还要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一、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兵工作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党对民兵的领导,

2、保证民兵组织的健全、纯洁和巩固,保证民兵军政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保证民兵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有关规定

1、在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是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和巩固后方;

2、在和平建设时期,主要是动员、组织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担负各项军事勤务,随时准备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民兵政治工作逐步形成了如下原则、制度和方法:

1、实行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对民兵的双重领导制度。中央军委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党委设人民武装委员会,组织党政军机关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共同进行民兵工作。

2、坚持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进行民兵政治审查工作,组编基干民兵,选配民兵干部,保证民兵组织的健全、纯洁和巩固,保证武器装备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人手里。

3、进行民兵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国防观念。教育的重点是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以共产主义、爱国主义为中心内容,进行人民战争思想,民兵的性质与任务,形势与战备等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好本省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民兵工作应当以“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为标准,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第三条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支持和做好民兵工作,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国防义务。第四条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第五条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民兵工作。第六条乡、镇和相当于乡镇的农、林、牧、渔场(以下简称场)、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下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军事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民兵工作。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依法建立民兵组织,将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适龄公民,按照编组原则编入民兵组织;

(二)完成民兵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通过纳入生产、财务管理计划的办法,保证人员、时间和经费的落实;

(三)开展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时间和内容,提高民兵的国防观念和政治觉悟;

(四)管理好配发的民兵武器装备,确保安全,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做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的选拔、配备、考核培养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他们的待遇;

(六)组织民兵开展军事活动和“创先”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民兵;

(七)搞好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营(连)部的基础设施建设;

(八)组织和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第二章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八条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职工在7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九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单独设置,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县人民武装部指定,报军分区批准。因隶属关系变化或企业编制、体制变动等原因,需撤销、合并人民武装部的,应当经所在地军事机关同意,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第十条新选拔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选拔政治思想好、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的人员担任。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优秀民兵干部中选任,行政事业单位新选拔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指标在省下达的干部计划指标内予以解决。第十一条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在核定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干部的配备、任免,由县人民武装部考核、提名,经县委审批,以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命令公布;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配备、任免,由本单位提名,报所在县人民武装部党委审批或报军分区党委审批,以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命令或以军分区司令员、政治委员命令公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调整,必须征得任免军事领导机关的同意。第十二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根据考核确定相应职务等级,享受本地区、本单位同等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乡、镇、场和街道办事处的专职人民武装部部长,为本单位副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部部长,为本单位的二级机构的正职,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副职。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进行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工作由地方和军事机关共同负责。人民武装业务工作由军事机关负责,实行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两级培训制度;其他教育由地方负责,纳入地方干部培训计划。

好了,关于民兵工作条例和民兵工作条例2021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