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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七九大案是真的吗
是真事改编的,发生在1994年1月2日夜,位于济南天桥区顺河街59号传出两声枪响,天桥区警察迅速行动,死者正是吴小潮的父亲(原型徐宗涛)警方经过多方面摸排查找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杨斌(化名伟伟)济南另一黑社会头脑,手下人不多,个个心狠手辣,杨斌一伙参与多起杀人,抢劫,强奸,分尸案件,1994年7月9日凌晨杨斌被天桥警方击毙在一颗树上。
柳海平的爆炸案
经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震惊全国的济南“7.9”爆炸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段义和,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陈志和济南利达汽修厂业主陈常兵三人同庭接受审判。
据了解,检察机关指控段义和涉嫌三项罪名:一是为报复其情妇柳海平(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工作人员),指使其侄女婿陈志与陈常兵,于2007年7月9日在济南市建设路,以爆炸方法将柳海平炸死,并致使现场多名行人受伤,两辆汽车报废,涉嫌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巨大。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69万余元,涉嫌受贿罪。三是其个人财产中,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130余万元,其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陈志和陈常兵,检察机关指控两人涉嫌一个罪名:故意杀人罪。接受段义和的指使后,当过工程兵的陈志通过济南市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廉某,向两个采石场要了2公斤炸药和5个电雷管,然后制作了一个爆炸装置。7月8日,陈志又指使陈常兵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柳海平驾驶车辆的座位底下,7月9日下午5时27分,陈常兵使用遥控装置,将炸药引爆。对于突如其来的爆炸杀人,当地政界人士都显得极为谨慎,“这水太深了,趟不得,趟不得”。倒是市民们对此流传着五花八门的版本:有人说是柳海平以向中纪委举报来要挟段义和,有的说是段义和的政敌故意制造恶性事件,以向他栽赃。
对于这个被市民们戏称为“恐怖袭击”的爆炸案,当地政府部门在一次通报上给出的定性中包含了三个“最”——“建国58年来性质最恶劣、影响最坏、蓄意爆炸杀人涉嫌官员级别最高。”
在市民们传言中,柳海平曾与省立医院的一位年轻医生结婚,生了个儿子,没过多久便离婚,此后一直独居。儿子随她母亲,居住在济南另一处房子中。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案发当晚,警方去柳海平家里搜查,并没有发现任何男士生活用品,甚至就连两本影集里也大都是她个人的艺术照和生活照,“只有几张和自己小儿子的合影,没有一个男人的影子”。
但在柳海平的手机里,警方发现了数个当地正局级以上官员的电话号码。这个被炸得“血肉模糊”的女人呈现在人们面前的身份开始变为“高官情妇”,而最先落网的“高官”,就是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从柳海平的传奇人生对当今官场可略见一斑。
介绍一下济南7·9爆炸案
济南“7·9”爆炸案主犯段义和、陈志9月5日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
2007年8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犯故意杀人罪、段义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8月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段义和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陈志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陈常兵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在案的段义和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陈常兵用于作案的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段义和、陈志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驳回陈常兵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段义和、陈志在城市交通要道、人员流动高峰期,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二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段义和利用职务之便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段义和被扣押的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33万余元的财物,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爆炸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爆炸罪,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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