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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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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最新)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5、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6、(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7、(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8、(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9、(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10、(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第九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11、(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12、(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3、(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14、(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15、(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16、(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17、(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18、(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第十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19、(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20、(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21、(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22、(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23、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4、(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25、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法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含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含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保险公司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和离任稽核。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六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有金融本业(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本业工作,下同)经营和管理的丰富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第七条除第五、六条外,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2、(一)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二)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0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3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3年或经济工作18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6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三)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至10亿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3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6年以上,本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4年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本业工作1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5、(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等罪行被判刑;

6、(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7、(三)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8、(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并到期未清偿;

9、(五)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10、(六)有严重弄虚作假、赌博、吸毒、嫖娼等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

11、(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12、(八)已累计两次被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包括临时任职资格,下同)。第九条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包括审查任职资格、备案、公示等。此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行为,提高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2、《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管任职管理进行规范。该办法规定了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高管候选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资格条件;各金融机构需要向银保监会提交高管任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高管任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高管任命需上报备案,并公示备案结果等。此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行为,提高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同时,还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3、《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金融机构?《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管任职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其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任职管理。其中,商业银行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因其直接涉及到金融服务市民的广泛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4、《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并落实好高管管理制度,为行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5、《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派遣或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同级别及以下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申报,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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