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2021
2021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4、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5、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6、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7、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8、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9、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0、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1、(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12、(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13、(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4、(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5、(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16、(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17、(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8、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19、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0、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1、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2、(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3、(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4、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2019年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等。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法规背景?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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