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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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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问题,以及和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根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才能收集。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泄露途径有哪些

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有以下途径:

1、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并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给需要购买的人;

2、旅馆住宿、保险公司投保、租赁公司、银行办证、电信、移动、联通、房地产、邮政部门等需要身份证件实名登记的部门、场所,个别人员利用登记的便利条件,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3、个别违规打字店、复印店利用复印、打字之便,将个人信息资料存档留底,装订成册,对外出售;

4、借各种“问卷调查”之名,窃取群众个人信息,他们宣称只要在“调查问卷表”上填写详细联系方式、收入情况、信用卡情况等内容,以及简单的“勾挑式”调查,就能获得不等奖次的奖品,以此诱使群众填写个人信息;

5、在抽奖券的正副页上填写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6、在购买电子产品、车辆等物品时,有的商家填写非正规的“售后服务单”被人利用了个人信息;

7、超市、商场通过向群众邮寄免费资申办会员卡时掌握到的群众信息,通过个别人向外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规定如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中是如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此前受到各方关注的个人信息做出了规定。有专家指出,这是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

草案首次在民法中明确“个人信息”定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7日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共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6个分编。

值得关注的是,人格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第六章除隐私权外,还写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

于2017年10月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已经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次人格权编草案则对个人信息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个人信息的存储安全等。

“草案中的条文虽然不是很多,但是细化了《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也使得个人信息在民法层面的保护得到加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人格权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具有开创性意义。

隐私护卫队注意到,此次草案中对“个人信息”延续了《网络安全法》中的定义,即个人信息指的是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而在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个人信息既包括自然人身份信息,又包括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信息。对此,张新宝说,法律草案的一审稿往往只是框架。一审稿发布后,全国人代会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意见,对草案进行调整和打磨。个人信息作何具体定义,将来是否会有变化,还要看接下来的调整过程。

此外,针对此前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删除难、注销难等情况。草案中还明确了自然人可以请求信息持有人及时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况,即在存在非法收集、使用信息的行为;持有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持有的信息储存期限依法已经届满;根据特定目的,持有已经没有必要等。

若自然人明确拒绝收集使用其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仍须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利用爬虫等技术收集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再利用的个案引起不少争议。

此次的草案中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在自然人同意范围内;进行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或统计等行为;为维护公序良俗的必要行为等。

其中,草案指出使用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亦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使用该信息侵害该自然人重大利益或自然人明确拒绝他人使用的除外。

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人本人明确拒绝,即使是已经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他人收集或使用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无疑对违背自然人意愿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维权途径,而对现今依靠二次利用公开信息开展业务的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

曾经代理徐玉玉案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椿晖在接受南都采访时亦表示,此次在民法层面确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未来保护自然人的权益、提起诉讼奠定了一个基础。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