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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最新版本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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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最新版本2022年)

2、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第五条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4、(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5、(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6、(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7、(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8、(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9、(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10、(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11、(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2、(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13、(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14、(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15、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对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审计机关编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

16、(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17、(三)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和计划;

18、(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19、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21、(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2、(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23、(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4、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二、审计法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1、一个是基本的法条,另一个是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

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2、(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3、(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4、(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5、(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7、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8、(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9、(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10、(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2、(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13、(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14、(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5、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16、(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7、(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18、(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19、(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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