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资负责人是什么意思
1、通常企业里面有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下设招聘、培训、劳资等科室,有些外企的话把劳资称为员工关系科,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命名规则。
2、至于劳资负责人是什么工作内容,差不多都会负责薪资发放和管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内刊、组织活动等]、员工关系处理[劳资关系处理]等业务。
3、为什么会有劳资这种称法,本人认为是劳资这两字顾名思义就是劳动者和资本家的关系,希望有所帮助。
二、企业法人与劳资负责人有什么区别
1、企业法人是指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法人地位,对外独立承担权利义务。企业法人有时也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劳资负责人通常是指主管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负责人。
2、为您推荐:法人代表委托书(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范本)
3、法人是与自然人对应的一个概念。
4、自然人是大自然中的人。即人类(不知道尼安德特人算不算)。是具体的。有自主意识的。
5、而法人是法律上的人。是组织或机构。是抽象和虚拟的。无自主意识。
6、自然人受限于民法和刑法,而法人只受限于民法。不适用刑法。
7、这也很好理解,你想,要是一家公司老板派出去一个杀手杀人越货,法院判这家公司负责不是白搭吗,人家是虚拟的,只能判这个老板有罪。
8、法人是人类对一个想象的共同体的拟人化,正如《人类简史》所说,人类是善于并乐于创造虚拟共同体的。并依靠这些想象的共同体赖以生存。
9、既然法人没有自主意识,却又需要在社会和市场中正常行事,那就需要一个有自主意识的“东西”来“代表”它发声,就像三体人在未到达地球之前,先派智子代表他们来与人类沟通一样。
10、可现阶段法人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智子”,只能让“自然人”来当这个代表(或许今后会让人工智能来当这个代表),这个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就叫法定代表人,其与法人是一一对应的,一家公司有且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常由大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或CEO担任。
11、需要说明的是,或许是中文更喜欢玩简称的缘故,“法定代表人”这个词里天然就有“法”和“人”,于是人们也将其简称为“法人”特别是在口语中,几乎提到法人就是指法定代表人,这一现象已然“积重难返”,就连工商局的办事员都会这么问你。
12、但话又说回来,“约定俗成”本来就是形成规则的方式之一,只要不会造成大的混淆和后果,倒没必要太纠结于这个问题。
13、法规规定了一个法人有且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可咱人类的精力是有限的,当这个法人的“事务”越来越多之后,一个法定代表人难免分身乏术,但现阶段又不能允许能有多个法定代表人(这不是逼着他们干架吗),于是人们想到一个方法——临时授权。
14、就像悟空打群妖时,临时扯一撮猴毛变成一堆“悟空”。完事又收回来一样,法定代表人忙不过来时也会临时授权一个或多个人“有边界”的去处理一些问题,这一个或多个“临危受命”的人就叫法人代表,他们能在一段时间内。在一定的授权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参加活动。诉讼等。
15、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区别?企业法人=法人企业=公司?
16、为了更形象的理解,咱将三者结合起来打个比方:
17、我们都知道CPU的运行状态要依靠显示器才能为外界所知,而有时为了适应场景——例如开会。演讲时,显示器太小,需要用投影仪临时的连接CPU来显示,法人就像是CPU,法定代表人是显示器,而法人代表就是投影仪。
18、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区别?企业法人=法人企业=公司?
19、完全搞清法人这个概念后,咱们就可以区分企业和公司了。
20、首先,法人可二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例如公司和子公司先是法人,还是企业类型的法人;而像社团。事业单位等机构也是法人,但却是非企业类型的法人。
21、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区别?企业法人=法人企业=公司?
22、其次。企业也可二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例如公司和分公司先是企业,还是法人类型的企业;而像合伙企业。一人独资企业等机构也是企业,但却是非法人类型的企业。
23、最后,多说无益,直接给你上下面这一张图:
24、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区别?企业法人=法人企业=公司?
25、从上面咱对“法人”和“企业”这两个概念的细分咱可以粗粝的得出这个结论:
26、企业法人=法人企业=公司(由于国企改革,实际中还存在一些特殊公司)。
27、综上,公司是企业的一种,是企业的子集,也是目前市场上最主要的组织形式,而由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还是有一些小优势,因此还在市场中保留。他们共同组成了一个概念——企业。
三、劳资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法律分析:劳资负责人一般是指单位里负责员工工资和劳动关系的人员,是负责办理员工调令以及员工薪酬统计的负责专职人员。一般企业的劳资联系人在人力资源部专门负责薪资社保和劳动关系的员工,如果薪资社保和劳动关系是2个人在负责,那么一般选择薪资社保的负责人为单位的劳资联系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4、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6、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7、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8、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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