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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事考试网:2011年陕西省公务员招考公告
陕西人事考试网:2011年陕西省公务员招考公告
为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适应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度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418名。其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3030名(包括人民警察1258名,选调生228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8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考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体检和考察
>>公示
>>附件:职位表、考试大纲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9日至1993年3月29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职位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
招考范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可报考相关职位:
1.2011年应届(含2010年毕业未就业)毕业生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报考全省以硕士研究生学历为起点的职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报考西安市人民警察的法医学、日语、阿拉伯语等职位。
(三)报考的资格条件
1.报考者除符合招考范围和报考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上述基本条件中第2、6项所列条件等,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
2.报考省、设区的市两级职位,应当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之后,在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1年7月31日。基层工作经历,可以累计计算。2年基层工作经历应满24个月。
报考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或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毕业证之前的见习、实习等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具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报考,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劳动(服务)合同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各级、各类学历、学位证书,均需在资格审查和面试资格复审中核验。核验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以及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或自2006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用人部门具体的招考职位名称、计划录用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陕西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和《陕西省2011年招考乡镇长助理、法官助理选调生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shaanxihrss.gov.cn)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www.sxgwy.gov.cn)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职位表》所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考生进入陕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网址:http://www.sxrsks.cn或wsbm.sxrsks.cn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3月30日0:00至2011年4月3日18:00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所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各招考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0:00至2011年4月5日18:00。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名报考者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本次考试两科共需缴费10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5日18:00。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4月5日18时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电话:029-87447652)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也可就近到报考职位所在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在4月21日至4月23日24:00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不足开考比例职位人员的改报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类等特殊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比例的取消或缩减招考计划。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将于2011年4月7日上午9:00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招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1年4月7日上午9:00至4月7日16:00。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100元。
(六)特别提醒事项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将于3月31日和4月2日两次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根据往年报名期间每天上网流量统计,报名最后一天网络访问量剧增,出现过导致网络拥堵甚至瘫痪的情形。请报考人员合理安排报名时间,客观理智选择职位,及时注册报名,尽量不要集中在最后一天报名,以免因无法登陆网站,失去报名机会或资格审查未通过时无法改报。
另外,为了确保报名数据安全和及时审结,本次报名期间,4月2日23:00至4月3日7:00之间将关闭报名注册系统,进行报名数据备份和集中审核。此期间考生可以浏览选择职位,但不能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与《职位表》同时公布。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本次考试笔试在全省11个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设置考场。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省级部门及垂直管理系统职位的考生,统一在西安参加考试;其他考生在报考职位所在的市区参加考试。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场。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具体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将于2011年5月21日统一公布,考生可以登录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查询。
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在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时予以适度倾斜。
(二)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有关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实施。专业科目考试在笔试后、面试前进行,考试地点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面试
面试工作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省、市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确定面试人选
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根据《职位表》确定的录用计划人数,按照1:3的比例(除开考比例不足1:3的职位),在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面试前,须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已确定的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报名登记表等要求的材料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部门同意后,可以在体检或考察时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报考省级机关的人员由省级部门组织复审;报考选调生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青干处组织资格复审;报考省级垂直管理系统的,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复审;报考各市区职位的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资格复审。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人员中出现被取消面试资格、放弃面试或不能参加面试等情况而形成的缺额,由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报考本职位的考生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出现需要隔人递补情形时,资格审查机关应先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报告备案,再行递补。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在网上另行通知。
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组织进行体能测试。在国家未正式出台新的体能测试标准前,分别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或《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实施体能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凡体能测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2、组织面试
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区的面试。省级部门的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选调生的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青干处负责组织。省垂直管理系统面试的组织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主管厅、局具体实施。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和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证明。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结束后次日,将全部考生面试成绩上网公布。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成绩1(无专业科目)=(申论成绩+行政能力测验)/4+面试成绩/2
综合成绩2(有专业科目)=(申论成绩+行政能力测验)/5+专业科目成绩/10+面试成绩/2
各科目成绩实行百分制。每科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进入体检人员确定后,如出现招录职位空缺或不足的情形,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同意可在参加面试人员相同或相近职位中进行一次调剂,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四、体检和考察
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与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出现综合成绩末位并列的,笔试总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招录职位面试人员多于招录职位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2)招录职位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录职位数的,考生的面试成绩不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不能进入体检,取消或缩减该职位招录计划。
体检由省、市区按分工组织。省委组织部选调生体检工作由省委组织部青干处具体组织实施。参加体检考生到定点医院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1]82号)进行体检。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意见并签名,体检医院加盖公章。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体检结论告知体检考生。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之外,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义,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参加体检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体检的,应当在体检之日2日前,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体检。暂缓体检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体检障碍消除后10日内,体检对象应当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体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体检。
参加体检考生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除报名笔试考务费和体检费外,考生不再缴其他费用。
考察工作由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着重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要实事求是,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结果必须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形成的缺额,按照招考职位从参加面试的报考者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六、录用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制发录取结果的通知。全省统一印制录取通知书和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录用通知书载有考生报考时提交的照片。省、市区按分工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办理录用手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考生一经录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到上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考单位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七、纪律要求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各招考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招考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力求公开、公平、公正。凡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发生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泄密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报考人员如果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过程中舞弊、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
附件:
1.2011年陕西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汇总
2.2011年陕西省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016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务员考试成绩怎么查询
1、登录陕西人民政府网之后,在页面中部有公众服务一栏,招录招考项目中,详见下图:
2、千万不要进错入口,工农公务员和普通公务员查询成绩的入口是不同的,另外,现在报名登记表和准考证打印入口重新开通,截止6月3日,千万不要错过。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监督保障机制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省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订,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6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全省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省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厅),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设区市、省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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