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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与一审对比有哪些改变
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扩展资料
如何认定于欢行为性质
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
2.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
3.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
4.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
5.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于欢案
你怎么看待于欢二审宣判结果
今天,“于欢案”即“辱母案”的二审结果宣判了,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并且法院认定于欢刺死1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其实,当“于欢案”发生时,社会上一片舆情,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这件“辱母案”并站在了于欢这边,我也不例外。这叫案件所折射出的东西实在太多了。例如:一审中,一切按照冰冷的法律条文来处理,于欢杀人了,不管啥理由,就按法律条文规定的杀人最判罚。但是究其案件的发生的特殊性,我觉得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空间,要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的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想必于欢也是这样想的,于是他提出上诉。
随着今天二审的宣判,我觉得在于欢这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它阐述了尽管法律是冰冷的,但它的精神是有温度的,显示出了法律调节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的冲突,并折射出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景、正视法治中的伦理。这也反映出了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要正视人心经验,正视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的发展趋势。
于欢案二审的宣判,我觉得不仅是于欢在法律与伦理的争诉中取得了胜利,也是法律与人情伦理下的调和结果。如果不是这样,只是按照一审的结果,那法律就真的真的太过于冰冷了,不问事出缘由,一切按死板的法律条文来宣判,这与封建社会时候的所谓王法,又有何区别呢?
于欢案二审判决结果如何
于欢案二审判决结果: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扩展资料: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鼓励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百度百科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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