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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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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其中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保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做出了规定。在这部法律中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等是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的根据和服务对象。因此,从事测绘工作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关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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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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