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固定药品购销中的“走票”证据
“走票”行为隐藏在合法的外衣之下,表面看上去其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提供的证照和票据是合法的,而“走票”公司往往也会包庇不法分子,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有时明明知道就是“走票”行为,证据却难以固定,为监管部门查处“走票”行为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到”走票”公司进行外调是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常见“走票”证据无购进票据。“走票”行为所销售的药品实际上并不是“走票”公司所购进并销售的,因此“走票”公司往往不能提供“走票”所销售药品的购进票据。但目前不少“走票”公司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不少企业有时候会要求“走票”者提供药品购进凭证。无购进记录。“走票”所销售的药品根本就没有经过提供“走票”的公司,所以也就不可能检查验收,也不可能形成验收记录。但是近年来不少提供“走票”的企业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也会形成购进记录了。无业务员工资表。“走票”者并不是提供“走票”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也没有发给“走票”者工资的义务和必要,所以检查其工资表可以发现并没有“走票”业务员的工资表。而今年实施的新《劳动法》和《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等,那么只要查“走票”公司购买的养老保险名单中有没有该业务员的名字就能确定其是不是“走票”业务员了。无转帐凭据。这是很关键的一点,因为“走票”的药品大多为“走票”个人用现金买入的,公司根本就没有涉及药品的购销等事宜,所以其财务人员是绝对提供不出买药转帐票据的。无汇款凭证。大多数“走票”药款根本就没有汇入公司,而是汇入了私人帐户,或与“走票”者相熟的其它公司帐户,所以外调时应该要求“走票”公司提供客户购买该药品的汇款凭证,这些公司大多不能提供。有效制约“走票”,对“走票”企业实施处罚;监督把关,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监管,一经发现“走票”决不姑息。企业自律。“走票”行为的必备条件是合法的企业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所以加强企业自律至关重要。首先,企业应当意识到自已的行为已经违法。“走票”对企业来说,就是出借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出借证照的法律责任;其次,企业应意识到“走票”行为会毁损企业自身声誉。因为只收租金,不参与管理,企业对其经销的药品来源无从把握,有的“走票”者趁机销售假劣药品,一旦这些假劣药品给患者造成伤害,“走票”者可能会溜之大吉,而企业必须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制约。建章立制,从制度层面促成企业自律,拒绝为“走票”者提供证照、票据等便利条件。首先,建立诚信档案,将企业是否“走票”纳入诚信考核之内;其次,对“走票”企业进行通报,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最后,加强对企业内部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尤其是要加强法人、质量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促进企业自律。加强监管。对药品经营企业应加强监管,提高检查频度,检查面不仅覆盖购销记录、购销票据,还要覆盖财务的汇款凭证等材料;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管,通过对经营企业GSP认证的后续工作,做好GSP的跟踪检查。建立协作机制,联合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从多角度、多层面彻查“走票”。(作者单位:江西景德镇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医院走票处罚
医院走票处罚有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挂靠、走票”者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2、“挂靠、走票”者未取得药品经营行政许可情况下,本身并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而以被“挂靠、走票”者的名义销售药品,属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三、挂靠走票什么意思
指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掌握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的居间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之后,将自身药品经营行为“正当”化的活动。在医药卫生领域,有一些如医生开药要给回扣等“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像一堵无形的墙,让那些规矩做事者处处碰壁,却助长了医药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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