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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调研报告范文【三篇】

【#报告#导语】调研报告是一种沟通、交流形式,其目的是将调查结果、战略性的建议以及其他结果传递给管理人员或其他担任专门职务的人员。以下是考网整理的统计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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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基本概况:xx乡位于xx市最北端,是全市的xx乡,全乡四面环水,形似孤岛。XX年进行行政区划调整由原来的8个村调整为现在的四个村,有96个村民小组。全乡行政区划面积28.6平方公里,人口17100人,4500户,全乡耕地面积21000亩,属于人多地少的地区。

1、统计人员不稳定,业务素质不高。根据国家统计方法制定内容适应适应经济体制发展形势转变的需要,乡镇统计的方法制度和统计内容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乡镇统计工作除了农业统计外,又逐步增加了综合、劳动工资、和规模工业等统计内容。国家的农村抽样调查也逐步扩大,建筑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抽样工作逐步转移到基层,各项普查工作任务直接压了乡镇统计员身上了。因此乡镇统计工作繁重琐碎可想而知。然而乡镇统计人员地位低,难以提拔,待遇差等,造成大多数统计人员不愿意从事统计工作。尽管乡里配备了统计人员,但不是专职人员,而且统计人员变动频繁,有的甚至一年几换。由于统计人员经常调换新人,而新人往往由于缺乏对综合性较强的统计工作的了解,一时难以胜任。并且新换人员往往是非专业人士,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缺乏统计专业知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造成统计资料的遗失、统计数不能衔接、统计数据打架、瞎估冒评等现象发生,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根据(统计法)规定,要撤换统计人员,必须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但实际上很少这样执行。

2、部分乡镇领导对统计工作认识不够,法制意识薄弱。乡镇统计人员形同打杂,身兼数职,统计工作往是附带性工作,统计人员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其它工作上,统计员不能专心搞统计工作,造成乡镇统计员对统计业务一知半解,不能熟练掌握统计必备的知识,难以按要求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再加上乡镇统计人员的人、财、物权在当地党委、政府,统计人员常常不得不按领导意图更改统计数据,造成虚报、瞒报、甚至造成闭门造车现象。

3、统计服务不到位。由于乡镇统计工作繁琐,报表较多;而统计人员少、兼职多、业务素质不强、统计工作附带性强等特点,统计人员无瑕开展统计优质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乡镇统计人员的工作只局限于一种简单的报表收集和初级数据整理,而忽视了统计分析和综合服务的职能,再加上统计人员地位低、待遇差,部分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工作热情,统计工作也往往局限于马虎应付,不能保证各种统计报表准确、及时上报和国家大型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往往给乡镇党委、政府造成统计服务不到位的感觉。

4、对统计的投入不足,统计办公条件差。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部分乡镇当前存在财政紧张,不用说大型普查经费,就连正常的统计办公经费也难以保证,统计人员的差旅费、电话费都是自己垫付,更谈不上福利补助。乡镇统计人员工作繁琐、地位低、生活清苦,条件艰苦,严重挫伤了统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对当前乡镇统计工作的思考与探索

党的xx届xx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因此,如何切实加强和搞好乡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源头的真实可靠,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成了当前各级统计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为做好乡镇统计工作,提高乡镇统计人员素质,提高乡镇统计数据质量,提高乡镇统计工作水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现提出如下思考与探索。

1、改革乡镇统计管理体制。当前政府各项政策和管理对统计数据的依赖不断增强,统计数据的准确与否在很xx度上决定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我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下,乡镇一级统计管理是直接面向农户、面向个体私营单位的,也是任务重,工作条件艰苦,统计力量最薄弱的环节。鉴于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来源严重不足,运转困难,必须改革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为此,对乡镇统计工作可以实行工商、国税等部门模式,执行“垂直管理”的模式,当地政府协助管理,由上级管理部门对乡镇统计人员实行三权在上的管理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增强统计人员的专业性,而且可以减少当地政府对统计数据的干涉,从而确保第一手统计资料的真实可靠。

2、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针对当前乡镇统计的管理较为松散的现状,必须严格贯彻落实《统计法.》以及现有的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乡镇统计目标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乡镇统计人、财、物以及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和约束乡镇统计工作,逐步使乡镇统计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真实可靠。

3、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统计网络。“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要搞好当前乡镇的统计工作,必须要有敢为人先、大胆创新的勇气,对当前乡镇统计工作进行大胆创新。首先要组建乡镇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统计工作。其次要整合统计资源,健全统计网络。乡镇统计工作仅靠专职统计人员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在各村、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加强对各村、各单位的组织和协调,整合各种统计资源,形成覆盖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信息报送渠道畅通的统计调查网络。

4、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为了保证乡镇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乡镇统计的经费投入可以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针对乡镇统计工作较为繁琐,工作量较大,而统计人员待遇却低的情况,可以由上级业务部门给予一定的补贴,以提高统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要不断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这是促进乡镇统计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上级统计业务部门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对从事统计业务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初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统计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是国家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统计的信息、咨询和决策服务作用日益凸现,越来越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乡镇统计工作是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综合统计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乡镇统计基础薄弱、统计队伍不稳、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日趋凸现,影响了基层统计数据质量,严重阻碍了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借助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之机,**县统计局班子成员深入王子树乡进行专题调研,以此探求加强“双基”建设、提升源头数据质量的有效措施,为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XX年,**县统计局根据省、州、县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完成了乡镇统计体制改革工作,全县9个乡镇统计站于XX年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相继挂牌运行。9个乡镇统计站有编制19名,现实有统计人员11人,其中:新招录2人、调入1人、所属乡镇统计改革自然过渡8人。其中陇把镇统计站统计员用工方式为聘用。根据《统计法》规定,乡镇统计员主要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配合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乡镇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乡镇统计是政府综合统计的重要基础,乡镇经济在全县总体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积极推进乡镇统计基础建设,健全统计保障体系,对于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权威性至关重要。但是,经过实施乡镇统计体制改革后形成的乡镇统计工作现状依然不容乐观。

(一)改革不彻底,改革目标不到位

纵观省、州、县出台的乡镇统计体制改革政策所明确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都很理想,但由于各地的条件以及对统计工作理解、重视、支持的程度不一样,因此乡镇统计体制改革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就**乡镇统计体制改革的情况来看,仅仅是人的理论归属问题和统计工作的安排上有了结果,改革政策上明确的其他改革目标尚未完全实现。

(二)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匹配,统计人员不安心工作

统计工作无论是在统计干部的切身感受上还是在社会公众的理解认识上,都是一项非常清苦、枯燥的工作,特别是处于统计最基层的乡镇统计员,为完成繁重的统计调查任务,常年抛家离子奔走于乡村之间,却由于统计工作经费的严重不足,与其他行业岗位相比,乡镇统计员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导致乡镇统计人员身心疲惫,厌烦情绪趋重。因此,乡镇统计员不安心工作形成两种倾向:一是各使奇招要求调离统计岗位;二是在工作上忽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难以保证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统计人员加强学习的自觉性不够,统计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乡镇统计站人员基本是从原乡镇统计人员过渡而来,没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统计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对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技术的掌握基本上处于初始状态,因此不能满足现代统计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导致乡镇统计站统计员学习不够、业务素质不高的主要因素:一是乡镇统计员在乡镇统计体制改革进入统计站时缺乏竞争性,属自然过渡,少数既没有专业知识又没有工作责任心的同志也进入了统计岗位;二是虽然在乡镇统计改革的方案中明确了人、财、物归属于县统计局管理,但由于乡镇统计基础设施建设及工作经费奇缺,加之乡镇人民政府人少事多的矛盾日趋突出的实际,乡镇统计站统计员在时间上、精力上、工作任务上更多的服从于乡镇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在办公及生活条件上更多的依赖于乡镇党委政府的帮助。因此乡镇统计站及统计人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其学习的自觉性在时间上没有得到保障,统计专业水平的提高也就无从谈起。

(四)统计经费严重不足,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州、县出台的乡镇统计体制改革政策明确:“乡镇统计站的人员工资、办公等经费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除正常的公务经费外,每个乡镇统计站每年的工作经费不低于2万元。XX年每个乡镇统计站的工作经费按1万元的标准由财政支付,从XX年开始按每个乡镇2万元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但由于县财政困难,无法将政策规定的经费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在经费难以保证的前提下,乡镇统计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日常办公条件、统计人员的培训、外出调查等因缺乏资金的支持而无法得以正常开展。

(一)继续完善乡镇统计体制改革

要以法律形式具体明确乡镇统计机构的合法地位,建立健全具有行政管理效能的乡镇统计机构,并将村级统计正式纳入统计法律体系的框架之内,进行全方位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目前,从网上了解到,吉林、北京、新疆、辽宁等省、市正在进行统计改革试点,实行统计垂直管理。这是统计发展的一种趋势,对稳定统计队伍,强化统计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统计水平是十分有利的。

实行统计垂直管理,其有益之处非常明显,其关键之处是可以实现依法统计,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一是将乡、村两级统计经费分别列入县级财政部门的常年预算,或直接列入中央、省级预算,然后逐级拨付;二是千方百计解决好统计人员的经济待遇问题,建议发放农村基层统计人员岗位津贴,以调动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加大乡村两级统计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基层统计队伍的素质。考虑到基层的经济承受能力,任何统计培训都必须实行免费培训,以提高基层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及统计培训的实效性;四是改进统计工作手段,要努力实现乡镇统计计算机联网直报,促使乡镇统计信息化、网络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胆破除那些陈旧落后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既符合实际,又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统计方法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在国家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农村统计的全面调查,取而代之的是以方案简单、指标较少,符合国际规则,能及时满足各级政府需要的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这既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又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四)强化统计法制工作机制。坚持依法治统,建立健全统计法制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一要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和领导的统计法律意识,为统计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及惩处力度。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调研报告由于调研时间仓促,存在问题及建议难免缺乏深刻认识和可操作之处,但我们真诚希望借助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之机,认真解读和破解乡镇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期促进**统计的科学发展和全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文化统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文化统计数据越发成为我们认识文化现状、研究文化问题、制定文化政策的重要依据。近些年来,全国各级文化统计工作者按照部党组的要求,紧紧围绕文化发展这个主题,依托“文化系统统计能力建设工程”,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数据支撑。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统计基础非常薄弱、统计力量明显不足、统计管理比较滞后等因素制约,文化统计工作从数据质量到文化产品,从统计基础到统计制度都存在着一些困难与问题,需要重点加以改进和解决。

一、近年来文化统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文化统计通过完善统计制度、优化统计软件、规范统计流程等工作,在统计制度改革、统计信息服务、统计基础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开拓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充分发挥了文化统计工作反映文化发展、服务文化决策、引导文化实践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飞速发展,以及网络化、信息化等新兴技术在文化建设中的普遍应用,对现行的文化统计制度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我们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在XX年、XX年和今年分别开展了三次文化统计制度的修订工作,在统计制度中增添了美术馆、动漫企业、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和产业示范基地等统计报表以及电子图书、实际拥有产权面积等统计指标,使统计制度基本涵盖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指标体系更趋于科学化、系统化,能够更加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当前文化发展的现状和全貌。

为进一步增强统计数据时效性,有效提升统计数据服务文化管理决策水平,XX年在现行文化文物统计制度中,增加了7张文化文物主要统计数据快速调查表,数据实行半年度报送,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动漫企业以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内容。同时,结合业务工作需要,相继组织开展了全国美术馆、剧场等专项调查,形成了以年度调查为基础、快速调查和专项调查为补充的文化统计调查模式。

统计信息化是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便捷化的根本,也是提高统计数据时效性的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文化统计工作,完善文化统计软件功能,XX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研制开发了“全国文化文物统计系统软件”。该软件操作界面简洁,极大减轻了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压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管理水平。今年,我们还将在单机版的基础上研发网络版,将会实现数据的在线传输与储存,有效提升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统计工作,加强文化统计管理,保障文化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XX年我们以部长令的形式正式颁布《文化统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管理体制、统计机构、数据质量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重点对统计项目的制定和审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人员的设置与培训等一系列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文化统计工作,为我国文化统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数据质量是文化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衡量文化统计工作水平的根本标准。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我们在工作中采取设置审核公式、加强审核力度等措施,将数据控制重点前移到基层填报单位,并在年报数据会审过程中,采取按文化发展情况分组交叉审核的方式,将一些经济情况类似、发展水平相当的地区分为一组,相互交叉比对审查,有效地确保了各省数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文化统计数据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通过创新性地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和统计产品改版,形成了以《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中国文化统计提要》、《中国文化统计手册》、《中国文化发展统计分析报告》为主打的系列产品。这一系列统计产品内容翔实,观点明确,形式美观,可读性强,在各部门统计工作中处于地位,对文化决策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特别是《文化发展统计分析报告》,是文化系统第一本正式公开发行的统计分析报告,引起了业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得到了相关宏观管理部门的高度肯定,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今年,我们又在年报数据中选取部分核心指标,试编了《文化发展统计公报》,用数据向全社会直观解读文化改革发展成就,进一步提升了文化统计数据权威性和影响力。

近些年来,文化统计数据在体制改革、规划编制、经费测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文化统计工作也受到了部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认可。近期,我们依托历年统计数据,联合国家统计局、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演艺设备协会等科研机构共同开展了“中国文化发展指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我国新建剧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等课题研究工作,在文化理论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其中,《我国新建剧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还得到了刘延东同志的重要批示,极大拓展了文化统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虽然近年来文化统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体制机制、历史沿革、思想认识等多方面原因影响,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突出表现为三个不适应:一是统计任务与统计力量不适应。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不断加大,各级文化统计部门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统计经费欠缺的问题越发突出;二是统计需求和统计水平不适应。随着文化内涵不断扩展,文化统计调查范围不断扩大,当前部分领域的文化统计数据还存在着范围不全、口径不一、质量不高的问题,难以适应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三是统计责任和统计服务不适应。当前统计服务还仅仅停留在数据年度比对分析的层面,没有对数据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难以充分实现统计数据研判发展阶段、预测发展趋势的作用。

具体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文化统计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进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指导文化发展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由于统计观念和统计意识淡薄,一些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认为统计工作只是简单的数加加减减,实质意义不大,甚至把统计工作定位为“闲职”,可有可无。

据了解,在全国文化统计人员中,基本上均是兼职从事统计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在做好其他工作的前提下,兼顾统计工作,且不少文化统计人员工作变动频繁,专业素质欠缺,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专业性很难保证,统计报表存在迟报、缺报、误报等现象,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

近年来,随着文化统计工作量不断增多,文化统计工作任务逐渐加大,文化统计工作专项经费不足的问题越发突出。据了解,目前统计培训、统计调研、统计监察等统计业务活动基本上均无专项预算,相应统计经费的落实也极其困难,严重制约了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由于各级文化统计人员大多为非专业人员,在统计分析能力方面较为欠缺,目前的统计分析多停留在统计数据的文描述层面,深度分析、能够提出观点和建议的分析较少。而且,受编制少、软件对比分析功能欠缺等因素的限制,统计人员往往耗费大量时间在数据审核汇总上,难以抽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对数据进行挖掘,致使大量的数据失去了生命力。

目前,文化统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尚未建立,地方各级统计人员报送数据、撰写分析仅仅凭借自身的工作责任心,容易形成“报不报送一个样,早报迟报一个样,数据好坏一个样”的“大锅饭”想法。加之目前各基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上均已合并,文化统计人员还要负责广电、出版和体育统计工作,据了解其他部门均已对数据报送情况、数据质量和统计分析撰写等内容开展考核评比工作,致使统计人员工作重心很难放在文化统计工作上,严重影响文化统计工作水平。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文化统计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文化统计管理办法》,继续努力实施“文化系统统计能力建设工程”,通过建设文化单位名录库系统、文化统计信息化系统、文化统计分析监测系统和文化统计人才保障系统等四大文化统计系统建设,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为新时期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文化统计工作力量

按照《文化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一是督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对文化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并把统计数据作为规划编制、资金下拨的依据,提高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二是进一步充实统计工作人员。要求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级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承担统计职能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三是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将统计培训、统计调研、统计监察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四是加强对文化统计人员培训工作。着重提高统计人员的数据加工能力、数据分析能力和统计报告撰写能力,全面提升各级文化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五是建立文化统计工作考核机制。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量化指标,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工作,提升文化统计整体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改进文化统计工作手段和方法

一是加强调研,对文化统计的功能、组织方式、指标体系、调查方法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一套既满足国家和地方管理需要,又符合文化发展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二是针对文化领域不同门类的特点,探索运用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科学测算等多种方式收集数据;三是拓展文化统计数据来源,加强与国家统计局、工商、税务、民政、商务等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各文化行业协会、文化咨询机构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实现统计数据的共用共享。

(三)进一步加快文化统计信息化建设

一是根据文化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目标,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尽快建设文化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缩短文化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查询、管理和发布的时间,有效提高统计数据采集效率,确保数据的时效性;二是利用网络和数据库技术,积极推进文化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全面准确掌握文化调查对象的基本状况,有效避免调查对象的遗漏和重复,确保填报单位的真实性;三是加大对基层的扶持力度,适当配备信息化设备以改善基层统计人员工作环境。

一是丰富完善产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统计产品资料的基础上,尽快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文化发展统计公报》,为文化改革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统计产品;二是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开展全国文化文物领域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高《文化发展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质量,同时依托科研机构和各地统计人员,积极开展统计课题研究工作,提升统计分析的深度与广度;三是建立指标体系。研究建立反映文化发展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科学的测算,及时反映全国和各地区文化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统计工作的在文化决策中的地位;四是加大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纸质传媒、网络传媒等各种载体,加大对社会各界的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文化统计信息的功能和作用。

二、卫生部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网址

背景:由于中国官方报道的死亡率资料的样本来源不具代表性,并且不同的报告所采用的调整粗率的方法也不同,所以文献报道的自杀率的波动范围较大。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不同人群自杀率的保守估计来确切了解中国的自杀现状及特征。

方法:基于卫生部提供的1995-1999年的死亡率资料,并根据估计的未报道的死亡率及相应的人口数对每5岁一年龄组的、不同性别和不同地区(城市或农村)的自杀率进行调整。

结果:估计全国平均年自杀率为23/10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28.7万。在全国,自杀死亡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6%,并且是第5位最重要的死亡原因。在15-34岁人群中,自杀是第1位死因,占相应人群死亡总数的19%。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率高。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组以及不同年份同样存在这一差异。

讨论:人们已逐渐认识到自杀是中国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以及中国独特的自杀特征,因此不应该因为对总自杀率存在争议而延误制定适合中国的预防自杀计划及其效果的验证。

在1999年11月北京召开的WHO与卫生部的合作会议上,中国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报告中确认自杀为中国优先解决的精神卫生问题之一,并且公布1993年中国的自杀率为22.2/10万[1]。根据这一自杀率进行推算,全国每年至少有25万人死于自杀,由此可知自杀是我国一个主要的死亡原因。自1987年以后卫生部每年向WHO提供包括自杀在内的死亡率统计数字[2],但是只有在1999年的报告中政府高层才首次认识到自杀在中国的公共卫生重要性。

尽管可以获得自杀率的官方数字,但是文献报道的中国自杀率的波动范围很大;例如,文献报道的1990年的自杀率从13.9/10万[3]到30.3/10万[4]。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两种。象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没有一个完整的生命登记系统。中国向WHO提供的官方死亡率数字来自占总人口10%的样本数据(样本人口在1亿以上)。由于该样本从死亡报告制度相对好的地方收集死亡率数字,因此样本中城市人口所占比例高于全国的实际情况。正如WHO的一些统计年鉴[2]和一些作者[5~7]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城市与农村自杀率的差异很大(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因此用这一样本的自杀率来代表全国的自杀率,会大大低估中国的自杀率。

造成这种差异的第二个原因是全球疾病负担(GBD)研究[4,8]和1999年WHO的世界卫生报告[9]估计的自杀率显著高于WHO出版的统计年鉴中由中国卫生部提供的官方数字[2]。在GBD研究中,对中国疾病监测点系统的死亡率数字进行了几个方面的调整,他们估计1990年中国有34.3万人自杀(30.3/10万);WHO用相同的方法对数据进行调整,估计1998年中国有41.3万人自杀(32.9/10万)。根据这些结果——比中国官方数字高40%左右——推算,中国人口仅占世界人口的21%,而自杀人数却占全球自杀人数的44%,中国女性自杀人数占全球女性自杀人数的56%[10]。

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中国城市与农村、男女以及不同年龄段人群的自杀率做出的保守推算来清楚地了解中国的自杀特征。我们用卫生部提供的、最新的中国死亡率资料以及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详细的人口资料和估计的死亡率来推算中国1995-99年的自杀率。随后将在讨论中论述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并探讨我们对官方自杀率数据进行保守调整后的自杀率与GBD研究和WHO估计的高得多的自杀率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由中国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提供其管辖的生命登记系统1995-99年的死亡率资料(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9版》进行分类)。该资料提供了城市与农村、男女、18个年龄组(每5岁一年龄组)不同原因的死亡率(总共72组人群)。在这5年期间,该系统登记了353万死亡案例和7.8万自杀案例,样本人口1.1亿,分布在全国21个省的36个城市和85个县。该资料来源于医生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此死亡证明书应由家属上交给当地公安部门,然后逐级上报至直辖市、省和国家卫生部门。家属只有在递交死亡证明书后才可以去火化或埋葬遗体。

在这5年期间,该登记系统覆盖的城市人口占该系统总人口的57%,但是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同期居住在城市的人口仅占总人口的22%[11]。鉴于卫生部管辖的生命登记系统覆盖的城市与农村人口的比例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报告的每年的人口总数[11],对这一登记系统每年上报的死亡率数据按性别、年龄组以及城市与农村人口的比例进行了调整;本研究根据国家统计局1995年1%抽样调查的结果[11]分配72组人群中每组人口所占的比例(该样本人口能代表全国的情况,被调查人口约1240万)。

用国家统计局报告的年死亡率估计值来推算卫生部生命登记系统漏报的死亡率。将国家统计局报告的每年的死亡总数[11]按比例分配到72组人群,来推算每组人群的预期死亡人数;根据1995年1%抽样调查中每组人群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死亡总人数为79619)的比例[11]来分配本研究中每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然后,通过比较每组人群的预期死亡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以及根据卫生部资料中每组人群总的粗死亡率计算出的死亡人数,来推算卫生部生命登记系统每年每个年龄组、男女、城市与农村人群的漏报的死亡率。

最后,根据计算的漏报的死亡率对卫生部的自杀率数据进行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自杀率以及每一年每组人群的相应人口数推算出每年每组人群的自杀人数。不同人群的年均自杀人数为这5年相应人群自杀人数的简单平均数,年均自杀率等于这5年某一人群的自杀总人数除以相应的人口总数。通过合并相应人群的数目来计算全国、城市与农村、男女的自杀人数与自杀率。本研究中用同样的方法来计算该生命登记系统其它原因的死亡率。根据1995年人口的分布情况对年死亡率进行标准化。

此项研究的设计、资料收集、资料分析、结果解释以及报告撰写未受到资助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任何外界资金的影响。

如表1和图1所示,我们发现农村自杀率比城市自杀率平均高3倍,在不同性别和各个年龄组人群中均呈现出这一差异。并且,中年以后人群的自杀率开始升高,这一趋势在农村更显著;农村年龄别自杀率曲线的升高开始的年龄更年轻。由于农村自杀率高、农村人口所占比例大,因此全国93%的自杀发生在农村。

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这一差异主要是由于农村年轻女性自杀率高所致。农村年轻女性自杀率比农村年轻男性自杀率高66%;而在城市中年人群中,男性自杀率稍高于女性;在老年人群中,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男性自杀率均高于女性。

在中国,自杀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6%,是全人群第5位重要的死亡原因(表2)。它是农村女性第4位、城市女性第12位、农村男性第8位、城市男性第14位重要的死亡原因。对于青年人来说,自杀尤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自杀是15-34岁人群的第一位死亡原因,占此人群死亡总数的18.9%。在这一年龄段,自杀是城市与农村女性的首位死亡原因、城市与农村男性的第二位死亡原因(位于交通事故之后)。在15-34岁农村女性中,自杀几乎占此人口全部死亡人数的1/3,自杀率是怀孕、分娩以及产后躯体合并症死亡率的7.3倍(37.8/10万比5.2/10万)。

这5年期间的年自杀率(根据1995年的人口进行标准化)相当稳定,最低为1999年的22.6/10万,最高为1997年的24.3/10万。这5年期间城市与农村不同性别的年自杀率波动范围较大,但四种人群的年自杀率没有一个明显的上升或下降趋势:农村女性的自杀率为29.3-31.7/10万;城市女性的自杀率为7.8-9.4/10万;农村男性的自杀率为22.6-25.7/10万;城市男性的自杀率为7.6-8.8/10万。在这5年期间,男女年自杀率之比、城市与农村年自杀率之比没有显著变化。

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估计的死亡总数对漏报的死亡进行调整,这一方法使得调整后的自杀率比未调整的自杀率高18%,但这种调整方法不影响自杀的特征及其相对重要性。对漏报的死亡不做任何调整,直接将卫生部的死亡率数据推广至全国人口,总的自杀率为19.6/10万;相应的年均自杀人数为242,544,占全部死亡的3.4%。

#2发表于 2008-1-23 17:09资料个人空间短消息加为好友[只看楼主]

中国是报告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的极少数国家之一(其它国家有科威特和巴林[12])。中国女性自杀率仅比男性高25%,西方国家男女自杀率之比通常高于2:1,有时甚至高于3:1[14],但媒体[13]更多地关注于为何中国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而不关注为何西方国家男性自杀率显著高于女性。实际上,所见到的象中国这样男女自杀率之比的逆转现象并不奇怪,印度和其它一些亚洲国家的男女自杀率之比也较低[7]:根据GBD的研究[4],1990年中国、印度和其它亚洲国家和岛屿(如亚洲的其它地方)的男女自杀率之比分别为0.81、1.10和1.48,而世界其它五大地区的男女自杀率之比从2.13(中东伊斯兰教地区)到4.64(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不等。亚裔女性是自杀行为的高危人群,如生活在西方的亚裔年轻妇女的自杀未遂率高于同龄的西方白人妇女[15]。由于中国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率非常高,才导致中国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这一独特的自杀特征。在许多西方国家,最近几年自杀率有着相反的变化趋势:女性自杀率没有变化或降低;而男性自杀率,特别是年轻男性的自杀率有上升的趋势[16]。

与自杀率的性别比例逆转现象相比,中国农村与城市自杀率之间的差异更大、更重要,并且在不同人群中均表现出这一差异。几乎很少有国家提供其全国城市和农村居民的自杀率,因此几乎没有机会象探讨自杀率的性别比例那样探讨全球范围的城乡自杀率之间的差异。目前有关自杀率的资料主要来自发达国家,有关城乡自杀率之间的差异的报道没有什么明显的特征:一些国家的城市自杀率稍高,而另一些国家的农村自杀率稍高,但是这种差异随年龄段、性别的不同波动很大,并且没有出现象中国这样大的差异——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17]。

中国农村与城市自杀率之间的差异在老年人群中更显著。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老年人的自杀率最高,特别是老年男性[18],在这一点上中国亦是如此。中国独特的地方是城乡老年人自杀率的差异高达5倍。将本研究结果与其它国家的情况[18]进行比较,发现在所有报道老年自杀率的国家中,中国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特别是农村老年女性的自杀率是最高的。由于这一状况与中国文化背景中的老人现状相符,因此这一结果尤其值得关注。

目前有几种理论来解释中国相对高的自杀率和独特的自杀特征[5-7,12,19-22],但是极少有这方面的系统研究。绝大多数理论的焦点是中国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低、发展的机会有限,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同样低并且遭受各种各样的家庭暴力[23],因此这些理论不足以解释中国为何出现如此独特的自杀特征。我们认为如下一些假说可以解释这一现象,我们自己的初步研究结果也证实了这些假说。在中国没有强大的反对自杀的宗教或法律禁令,因此当人们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长期存在不良生活刺激(如无法治愈的疾病)时可能会将自杀视为解脱痛苦、减轻他们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或感情负担的一种可接受的方法。在这种宽容的大环境下,那些没有潜在精神疾病的个体,特别是那些社会支持系统薄弱的年轻农村妇女,在急性应激状态(如家庭内部矛盾)下会出现冲动性的自杀行为。我们中心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合作开展的自杀未遂的病例对照研究[24]发现:仅38%(57/151)的自杀未遂者有精神障碍,并且与患有精神障碍相比,急性生活事件造成的严重应激更能预测自杀未遂行为的发生。

在农村地区,绝大多数农民家中存放有烈性杀虫剂,因此服用农药的蓄意自伤较常见;服毒最常用的化合物是敌敌畏和对硫磷(有机磷杀虫剂)。由于这种方式的致死性强,并且农村地区缺乏受过良好培训的、抢救农药中毒的急救医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冲动服毒并不想死的人的死亡率会较高。这就导致农村地区总的自杀成功率升高——由于女性比男性更常见蓄意自伤——女性自杀成功率相对高,特别是农村年轻女性。显然,对烈性农药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规范与限制、甚至对这些农药的储存地点与方式进行统一管理是农村地区预防自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前有一项研究[21]将卫生部1987-94年数据中的自杀率推广至全国人口(没有对漏报的死亡率进行调整),得出全国的自杀率为17.7-22.6/10万,与本研究中有关1995-99年未调整的年均自杀率19.6/10万接近。并且,1987-94年的自杀特征与本研究结果一致。因此,这13年(1987-99)中国的自杀特征相当稳定。不幸的是,由于中国1987年以前的自杀率数字的可靠性值得怀疑,也就不太可能评估中国最近的经济改革(始于1978年)给全国的自杀率及特征所带来的影响[10]。

其它长期有着可靠自杀统计的亚洲国家的数字[25-26]以及东欧的最新数据[27]显示自杀率的显著波动似乎与社会文化的变革一致,因此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的社会和经济变革也可能影响自杀率。但是对这种变化的方向不清楚:与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76)较高的自杀率相比,中国目前的自杀率可能会因政治的稳定与繁荣有所下降,或者因为经济改革出现新的社会应激而上升。

卫生部的生命登记系统覆盖的范围较大,但可能无法代表卫生报告制度不健全的、较贫穷的农村与城市地区。尚不清楚这一样本的代表性差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自杀数字的准确性,但通过将此研究结果与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所属的样本较小的、更具代表性的流行病学监测系统——疾病监测点(DSP)系统的数据进行比较,发现这一影响不大。GBD[8]和WHO[28]在进行死亡率估计时常用DSP系统的数据,根据DSP系统的数据,145个监测点覆盖人口1000万,每年报告5万例死亡,这一样本人口是卫生部生命登记系统样本人口的1/10。我们将早期研究[10]中有关DSP系统1990-1994年的数据与本研究结果进行比较,发现除了DSP数据中城市老年男性的自杀率较高外,二者的自杀特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根据这两个系统数据推算出的1990年的自杀率是非常接近的[10],但是根据DSP系统推算出的最近几年的自杀率低于卫生部生命登记系统得出的结果:根据DSP数据得出的1995年至1997年(可以获得DSP系统最近3年的数据[29])的年均自杀率为15.4/10万,同期卫生部数据的调整自杀率为20.2/10万。造成这种差异的部分原因可能是DSP的数据与卫生部的数据不一样,它包含分类“意外死亡,外部原因不明”(在《国际疾病分类标准》中没有该分类),而这一分类中有些案例可能是死于自杀。不幸地是,在出版的年报中没有分性别、年龄组和城乡自杀率做出详细报告[29],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无法用DSP的数据对不同人群的自杀率进行分析。

评估漏报的死亡率及其分布的方法直接影响自杀率的高低,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杀的特征。使用国家统计局的死亡率数据对72组人群中每组人群每年漏报的死亡率做出评估。由于缺乏详细的数据,我们不得不假定每组人群中各种死亡原因漏报的死亡率均一样,而实际情况有可能不是这样。以这种方式对漏报的死亡率进行调整,会导致总的自杀率升高18%;对漏报的死亡率进行调整后自杀率升高的程度与对DSP系统1995年的数据的研究结果[29]一致,后者运用“捕获-标记-再捕获”方法估计农村总的漏报的死亡率为13%、城市为15%。

这种评估的效度也有赖于死因登记的准确性。在中国没有规定由验尸官对非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做出死亡报告,因此家庭成员有机会去影响医生的死因记录。在中国农村的一些地方,人们认为自杀死亡者的“灵魂将四处游荡”,这种不良信仰将会使家庭成员不愿意承认家人死于自杀[30],城市的许多家庭会因为有家人死于自杀而感到“羞辱”[5];但是根据我们自己跟1000余例自杀死亡者的家属交谈的经验,即使存在这些担心,也不会导致经常出现对死亡原因的故意错分。与规定自杀是非法的国家或自杀会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纠纷的国家相比,在中国故意错分的出现率较低,这可以部分解释中国的自杀率相对高的原因。我们中心与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合作开展的一项连续性全国意外死亡原因研究将有助于确定这种错分的出现率究竟是多少。

根据卫生部或DSP的数据计算全国各死因的死亡率时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这两个生命登记系统所采用的城市与农村人口的定义与国家统计局的标准不同。统计局将城市和城镇人口作为城市人口,卫生部和DSP系统的城市数据主要来自大型和中型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农村数据主要来自县和城镇。因此,我们将卫生部的城市死亡率数据推广至统计局报告的城市人口,将卫生部的农村死亡率数据推广至统计局报告的城镇和县人口。这种调整方法不错,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另一个造成混乱的原因是中国的“流动人口”占的比例大:目前大多数去城市工作的农村居民一旦死亡则登记为农村死亡案例,因为他们的户口所在地为农村。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住在城市郊区或去城市打工,这种城市与农村自杀的特征以及其它卫生状况显著不同的现象可能会逐渐消失。

尽管对漏报的死亡率进行了调整,我们估计的中国1995-99年的平均自杀率23.2/10万仍显著低于GBD[4]估计的1990年的自杀率30.3/10万和WHO[9]估计的1998年的自杀率32.9/10万。GBD和WHO对DSP的数据进行了两方面的调整,才造成了自杀率显著升高。他们通过应用一般增长-平衡方法(以及一些其它调整方法)对人口数据[28]进行调整来估计总的死亡人数,因此他们估计的漏报的死亡率比直接从人口统计局数据中计算出的漏报的死亡率高得多,然后用这一高得多的漏报的死亡率来对粗死亡率数字进行调整。例如, WHO估计1998年中国有930万人死亡[9],而人口统计局估计有807万人死亡[11],二者相差15%。统计局根据每年1/1000户抽样调查的结果估计总的死亡人数,在该抽样调查中询问每个被调查者在过去一年中该户家庭中的死亡人数;这些调查存在回忆偏倚,因此可能会低估总的死亡人数,特别是孩子的死亡。但是在WHO估计的寿命表中把全国作为一个整体看待[28],不能单独看城市和农村不同年龄组和性别的估计死亡人数。因此,不能用WHO和GBD估计的死亡数字来估计城市和农村死亡特征的差异——这一差异对于自杀来说尤其重要。

GBD和WHO所做的另一个调整是将DSP数据中编码为“意外死亡,外部原因不明”和“其它种类的暴力死亡”的许多案例看作自杀案例[8]。这就导致总死亡人数中相当大比例的死亡被归入了自杀。1990年(GBD的估计)DSP数据[31]中34%(2197/6465)的意外死亡被登记为上述两类未具体分类的死因,因此这些案例中的许多案例被归入了自杀案例;这种调整使得自杀占总死亡的比例从原来的3.0%(1448/48122)上升到4.6%(2233/48122),升高了54%。对1990年的DSP数据进行详细评估后发现2197例未具体分类的意外死亡案例中932例实际是死亡原因不明,而这些案例可能不应被归入自杀案例。到1997年,DSP数据中未具体分类的死因在意外死亡案例中所占比例下降到14%(770/5520)[29],重新分类后自杀占总死亡的比例从原来的2.5%(1305/51759)提高到3.0%(1568/51759)——稍微提高了20%。目前尚不知道这种将未具体分类的意外死亡案例重新分类的方法是否恰当,但是我们与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合作开展的意外死亡研究的部分结果将可以回答这一问题。

不幸的是,有关中国的自杀率还有一点令人迷惑不解,即在最近出版的《2001年WHO世界卫生报告》[32]中提到中国的自杀率将会升高,与我们的结果以及WHO以前的估计结果相反,以前WHO“根据最近几年获得的中国的自杀数字”报告中国的自杀率为14.0/10万(未说明具体那年),并认为1988-90年期间中国的自杀率比1996-98年期间降低了17.2%。在报告的统计附件中估计2000年整个西太平洋地区的自杀率为20.3/10万;但是这一地区76%的人口生活在中国,因此很难根据该报告中提到的中国的自杀率14.0/10万推算出该地区的自杀率。另外,这一自杀率数字与WHO以前报告的1998年中国的自杀率32.9/10万[9]相比降低了57%,而在该报告中没有对这一现象做出解释。

学术界对于中国的自杀人数究竟是多少仍然有争议,但是对于自杀在中国的公共卫生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中国独特的自杀特征极少有争议。WHO估计1998年自杀在中国占全部死亡人数的4.4%,根据损失的伤残调整生命年[9]进行统计,自杀是中国第4位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这一结果与我们的研究结果相似。鉴于这一问题的公共卫生重要性,制定面向高危人群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自杀预防干预措施并对其效果进行验证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00年3月卫生部与WHO合作举办了一次预防自杀讲习班,这是迈向制定国家自杀预防策略的第一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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