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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车管所电话24小时热线

南京车管所根据不同区域的24小时热线电话不同,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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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巡逻警察大队。地址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毓秀路168号,电话号码:025-57245717,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管辖范围为溧水区;

2、南京白下区车管所。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白下路173号,电话号码:025-84429177,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管辖范围为白下区;

3、高淳区车辆管理所。地址为芜太公路附近,电话号码:025-57347966,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4、高淳区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为芜太公路附近,电话号码:025-57347966,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5、南京下关区车管所。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二板桥热河南路308号,电话号码:025-58832878,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管辖范围为下关区;

6、南京建邺区车管所。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金沙江东街29号,电话号码:025-84427066,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管辖范围为建邺区。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第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秩序的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给予协助。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辆生产、销售行为的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车辆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交车、出租车营运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加强对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依法提供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等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定期播放、刊登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二、南京车管所24小时咨询热线

1、9月1日起,南京交管部门将“96889622”车管热线并入“96122”交管服务热线。今后,市民只需拨打96122热线,就可以了解交通法规、咨询车驾管业务、投诉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2、据悉,合并后的“96122”共开设9个服务席位,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周六、周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30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

3、9月1日起,南京交管部门将“96889622”车管热线并入“96122”交管服务热线。今后,市民只需拨打96122热线,就可以了解交通法规、咨询车驾管业务、投诉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4、据悉,合并后的“96122”共开设9个服务席位,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周六、周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30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

三、南京车管所地址及电话

南京车管服务热线是:025-96122。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68号。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下午17:30;周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车辆管理所是一个公安系统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一般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才有。

车辆管理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1、管理计算机自动选牌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

3、受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7、保管好业务印章、机动车号牌和日常使用的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

8、与档案管理岗核对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用量,并做好登记。

9、提请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

11、做好牌证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12、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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