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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开微博了对郭美美事件有回应吗
在网民“千呼万唤”下,7月4日下午2时多,中国红十字总会获得新浪微博认证,正式开通其官方微博。
中国红十字总会官方微博于7月4日7时半左右连发4条微博,三条介绍国际红十字运动历史和中国红会历史,一条为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的答博友问,该条微博的评论达到了2000多条,被转发1000余次。然而,每一条微博后的评论几乎都是骂声一片。
答博友问总共13个问题,主要涉及郭美美事件及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审计事件、红十字会的特殊身份和管理模式等几个方面。
在答博友问中,王汝鹏认为,郭美美事件对红会来说,是坏事,也是好事。坏事是由于她的炫富、她虚构红十字会不存在的机构名称和职务,引发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误解和不满,严重损害了红十字会的形象和声誉;好事是使红会通过这次事件,看到了整个红十字会系统在组织建设、业务开展、资金募集、项目运作等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王汝鹏表示,绝大多数网友还是出于对红十字会的关心爱护、希望红十字会工作搞得更好的良好动机,提出了一些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让他有相见恨晚的感觉。但也有极少数网友的言论不理性、不文明,甚至有一些是不负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比如说郭美美是郭某某的女儿,女儿不成又说是私生女,没带高档手表说带了高档手表等等,这些都是捕风捉影、子虚乌有的事。还有,有部分网友情绪有些偏激,对中国红十字会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盘否定,以偏概全。
王汝鹏希望公众和媒体能够理性看待郭美美事件,真正从建设的角度为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为刚刚兴起的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献计出力。
红十字会能救助个人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四条总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七条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通过总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会或相关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捐赠表彰
第三十四条总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进行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五条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捐赠及非货币捐赠,总会不统一进行表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表彰办法。
第三十六条总会对捐赠人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各省级红十字会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汇总报送总会筹资与财务部,申领相应的奖章、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地方红十字基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经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红办字〔2009〕124号)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红办字〔2007〕67号)同时废止。
红十字会电话是多少
10699993是红十字的总短信平台,只要发送数字便可捐款。发送5便是5元,上不封顶,但最多单月累计为60元人民币。捐款用途由红十字统筹。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是中国红十字会首次推出的捐赠信息综合查询平台,与2011年7月30日上线试运行。登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网站,点击“捐赠信息发布平台,或者直接登录平台网址,都能看到新上线的平台。2011年8月1日,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称青海玉树地震的捐赠收支情况,是红十字会“晒”出的首个阳光账本。
提前捐款
在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方主页上,有“快讯”显示,目前,玉树地震的捐赠者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2010年1月11日以来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的信息,其中个人捐款10万元以上和企业捐款50万元以上的,不仅可以查询到捐款信息,还可以查询到相对应的援建项目及善款的具体使用情况。
面对“玉树地震捐款信息发布”查询平台,有网友在微博上指出:在这个查询平台里,输入一些常用的名字,发现大量的捐款都发生在2010年的1月、2月、3月。有一位叫王刚的,2010年1月4日就为玉树地震捐款10元,而3个多月后地震才发生。难道是玉树地震前3个多月,就有人捐款?“提前捐款”的情况,引起网友热议。
针对此质疑,王汝鹏秘书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前捐款”之说并不成立。
“这个信息发布平台的捐款查询,并不只限于玉树地震的捐款查询,2010年1月11日以后的捐款都可以在这个平台查询到。”他表示,即便是玉树地震发生后的捐款,也不一定全是捐给玉树的,也可能还有捐赠给其他公益项目的。
“财务部门是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来区分捐款类别并计入不同的财务科目的。”王汝鹏秘书长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微博中提到的上述捐款人,如果是在玉树地震发生以前捐赠的,那就肯定不是捐赠玉树的,也有可能是捐赠西南抗旱或其他公益项目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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