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连锁经营的特征这个问题,特许连锁经营的特征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连锁经营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连锁经营的三个特征:
(1)组织方式的联合化与标准化。连锁经营把分散的经营店铺联合起来,构成一个由总部和各连锁店组成的一个利益联系紧密的整体。连锁经营最大的特征是统一化。这保证了企业可以提供标准化服务和商品,保证价格的优势。
(2)经营方式的一体化和专业化。连锁经营实现了采购、配送、批发、零售等方面的一体化。由总部集中进货、配送,各连锁店负责销售,各司其职,实现专业化。
(3)管理方式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总部通过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管理,设立专业化的职能管理部门。
连锁经营具体表现:
①统一管理:总部对各连锁店统一管理,总部直接处理各连锁店的各种事项。这样有利于对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经营管理的标准化。
②统一采购:总部根据各连锁店的要货计划,由总部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实行统购分销。这样有利于保证商品的质量,降低进货成本。
③统一配送:总部成立配送中心负责各连锁店的储存、配送、包装、加工等工作,统一仓储、运输、管理,对所有经营的商品根据各连锁店的需要给予及时补送货。这样有利于保证商品品种的齐全和降低储存成本。
什么是连锁经营及特征
连锁商业模式分为直营和加盟等多种形式。其中托管连锁模式是经过验证的当今连锁企业最先进的商业模式,具有高稳定性,低风险,快扩张的特点。
直营连锁
(一)加盟连锁(特许连锁)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加盟连锁与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
连锁经营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连锁经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连锁经营是一种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关系是依赖于双方合同而存在和维系的;
2.连锁经营中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不存在有形资产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由各自独立承担对外的法律责任;
3.授权人对双方合同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及(或)专用权,而被授权人通过合同获得使用权(或利用权)及基于该使用权的收益权;
4.连锁经营中的授权是指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利用),而非有形资产或其使用权;
5.被授权人有根据双方合同向授权人交纳费用的义务;
6.被授权人应维护授权人在合同中所要求的统一性。
连锁经营的特点:
1、连锁经营把分散的经营主体组织起来,具有规模优势。(统一化、统一店名店貌,统一广告、信息,统一进货,统一核算,统一库存和统一管理)
2、连锁经营都要建立统一的配送中心,与生产企业或副食品生产基地直接挂钩。(节省流通费用减低成本,一般价格能低与同类商店2%到5%的水平上)
3、连锁经营容易产生定向消费信任或依赖。
连锁经营模式的表现形式:
从目前国内所开展的连锁经营形式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标准的连锁经营形态
即采取由配送中心统一送货的方式来操作,各连锁部门无独立进货的权限。有的给连锁经营形式归纳了几统一,即:统一牌匾、统一服饰、统一进货、统一店面形式、统一结算、统一企业文化等。这种统一的经营思维打破了传统“一家一店”、“各自为政”的经营思想,可以说是带有一场革命性质经营思想的表现。
2、非标准的连锁经营形态
即除统一牌匾形式以外,其余的经营形态全部由单个店独立来完成,也可以称之为“准连锁”企业。其目的就是快速在占领市场,缩短与对手竞争的时间。
3、加盟式的连锁方式
即只要愿意用自身企业名称的其它零售网点,只要你交纳一定数量的加盟费,你就成为该连锁企业中的一员。有的还以低价配货为手段,达到拉拢加盟的目的。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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