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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23号令(公安部123号令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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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部123号令是什么

1、公安部123号令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123号令(公安部123号令新规解读)

2、 1,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换证、补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7章8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2,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予以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公安部123号令124号令新规

法律分析:公安部交管局推出《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对即将实施的新规中百姓关心的100个具体问题,从机动车考试、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管理等方面逐一进行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公安部123号令对吸毒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有哪些规定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点》(123号令)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4、(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5、第七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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