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五条什么时候执行,具体细则是什么
1、(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2、(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3、(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4、(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5、(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6、实施时间现在未定,北京和上海据说是三月底开始实施,其他城市要视北京上海的试点实施情况而定,快则2个月,慢则半年一年
二、国五条的限购升级
“国五条”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提出了“限购扩容”。“国五条”规定,“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这一细节可看作是“限购令”小范围升级,原来有些城市,尤其是中西部省会城市限购执行得较为宽松,如果按照“统一要求”,则接下来会有城市调整方案,进一步收紧。限购令有可能将从一二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范围有所扩大。由于此类城市的刚性需求有限,较为依赖投资型客户,限购将会对此类城市产生较大影响。
会议指出,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2013年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此外,有关专家强调,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和开工量的大幅减少,随着前几年上千万开工的存量在今、明两年消化后,从2015年起,商品住宅市场将出现严重的供应缺口。另外,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贷的盛行,将让限贷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一场由供应不足、调控作用下降和房价金融价值上升带来的新房价爆涨因素和风险正在聚集。”房产税需要加快推进,且需要提高累进税率,以取代调控能力下滑的限贷政策,同时对房产出现的融资价值部分进行抑制。另外,继续加大保障房建设,推动城市建设,以满足房价上涨爆发出来的需求。
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出台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通知规定自5月1日起,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同一家庭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2010年10月7日,上海市政府批转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2010年9月30日晚上11时30分,深圳紧急出台调控落实通知,规定从即日起,在深圳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继多个城市出台限购令后,广州2010年10月15日也出台了严格的限购政策。广州市联合人民银行、省地税制定了该政策,核心内容包括四大方面。其中规定,非常住家庭不准在广州购房,未满18岁不得单独购买商品房。
2010年10月13日,天津市政府发布楼市调控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日起,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于违反规定购房者,将不予受理权属登记手续。
2011年8月25日,台州市公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全市市域(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的家庭和市域范围外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可在市区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市区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内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外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市域范围外家庭,暂停其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国家有关部委再出重拳调控房价上涨,三套房贷款全面叫停;首套房首付调整到三成及以上;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五成。为此,厦门市推出了临时性限购措施,1户家庭只能新购1套房。
宁波推出了住房“限购令”,无法提供在宁波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宁波市户籍居民暂停在宁波市购房。这意味着,外地客暂时被挡在了宁波楼市之外。
继深圳、上海、厦门、宁波等城市后,福州市昨日也颁布楼市“限购令”,从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福州市居民同一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五城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杭州市研究出台新政,暂定杭州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杭州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并提出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南京市制定出台了贯彻国务院部委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贷款。
国庆假期过后,《温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正式发布,规定凡是在2010年6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个家庭已经购买新开楼盘住宅一套的,其家庭成员再次购买新开楼盘住宅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将不予通过。
继深圳、上海等各地政府接连出台住房“限购令”之后,14日,海口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在武汉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论面积大小,只能在中心城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而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家庭,则暂停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
南昌市公布限购令新规,该项规定全称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政策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南昌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太原市市辖六区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实行限购政策,本市及外省市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市辖六区范围内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2010年1月18日,昆明下发《关于在昆明市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告》。《通告》显示,于昆明市主城区4区、3个开发(度假)区及呈贡县范围内,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自1月18日起,昆明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济南市政府就在这个周末发出了一个《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这个通知最抢眼的规定是:不管是不是济南的户籍居民家庭,1月21号到年底,只能在济南市区范围内新购一套新建商品房。这里边提到的家庭是指“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月发布了《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要求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和重庆外汇管理部联合转发上述通知,要求境外个人到重庆买房,必须提供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2010年11月24日,浙江永康正式发文《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县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我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调控房价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最严限购令”,具体内容是:“本地居民家庭(指近郊四区居民家庭)、非本地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均不得超过一套”,同时限定“年龄未满18周岁的居民不得在本市买房。”
2013年2月18日下午,大连市建委宣布,大连将从今日(19日)其将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同一购房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苏州2010年11月3日晚下发的通知指出,市区暂定本市以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市区新购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居民家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书面声明保证所购房屋为本意见施行后新购的唯一住房。
2011年2月20日,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一年以上(含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含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自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内,暂停向其出售贵阳市中心城区人口密集、房价过高一环内的住房。
2010年10月12日三亚市政府公布对三亚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实行限购一套商品住房政策;违法违规购房的,将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同时明确三亚市一线海景和有优势资源的土地将优先安排为高端度假休闲旅游经营性项目用地。
2010年10月13日,舟山本市及市外居民家庭只能在舟山新购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2011年2月15日,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等主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成都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成都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成都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
2011年1月26日,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居民家庭,只能在合肥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有效期为一年。不管此前手中房产有多少套,此后在限购期内只能有一次买新住房的机会,即使将新买的房子卖掉,也不能再买了。不过,家庭中的成年子女买房,可与父母按不同家庭计算,也不需要分户口。
2011年1月28日,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内向其售房。
2011年3月8日,拥有1套住房的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在二环内限购1套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沈阳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内购房。
2011年3月18日,对已有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011年3月25日,金华市域(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的家庭和市域范围外能够提供金华市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可在金华市区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1年4月19日,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1年3月10日,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时限购第3套房,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时限购第2套住房。
2011年1月6日,郑州市政府下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6日起,郑州市将全面实施商品住房限购令,人口过密区限购一套房。无法提供在郑州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
2011-2-19石政办发(2011)7号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为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调控政策,继续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石政办发〔2011〕7号》文件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
三、上海的国五条到底什么时候实施呢
其实就是从2013年4月份开始了!附上全文
上海国五条细则出台二手房交易征20%个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进一步按照“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物价水平,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口径。房屋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信息交互共享,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要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加以制止、纠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实行效果监测和评估,做好预案,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税务、房屋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按照全年供应量不低于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编制本市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一季度公布全市年度供地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计划推进,确保全年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住宅产业化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同时,建立土地出让前研判制度,完善优化土地出让方案,搞好市场分析监测,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深化完善“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全力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进一步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全年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旧住房综合改造10.5万套、750万平方米,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0万套、730万平方米。
要细化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供应政策,合理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供应范围。优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工作,完善两代及以上成年人复合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口径。
要全面推进旧区改造工作。重点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改造,逐步推开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出台“城中村”改造政策和措施,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全年拆除二级旧里以下房屋70万平方米。推进完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全年完成40个外围市政配套项目建设,加快引进教育、卫生、商业等优质资源,确保入住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公共(单位)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来沪务工人员供应。
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完善激励政策,健全标准规范,构建技术平台,加大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力度。
五、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各项制度规定,房屋管理与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进一步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等规定。对预销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管理指导的,可暂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违反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的,采取暂停网上签约等措施,并依法严厉查处。
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金融、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建立信息共享、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违反限购政策、捂盘惜售、闲置土地和炒地、挪用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网上签约资格、土地竞买、开发项目贷款、批准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处罚和限制。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不同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房屋管理、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可暂停网上销售、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走势研判。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OK,关于上海国五条细则和上海国五标准实施时间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