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_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1、为促进健康体检管理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制定了相关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2、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4、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5、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6、(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7、(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8、(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9、(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10、(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11、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12、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13、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14、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5、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16、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17、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18、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19、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20、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21、第十三条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22、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23、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4、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25、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26、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27、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28、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29、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30、第二十二条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1、第二十三条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32、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33、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34、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35、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36、(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37、(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38、(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39、(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0、第二十七条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41、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42、第二十九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43、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44、第三十条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45、第三十一条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46、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47、第三十三条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48、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49、第三十五条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50、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健康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1、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定了相关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健康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4、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5、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6、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8、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10、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2、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3、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14、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5、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16、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7、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9、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0、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1、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22、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23、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4、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25、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2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27、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28、第十六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9、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31、(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34、(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5、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6、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8、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9、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41、(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42、(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43、(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44、第二十二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5、第二十三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47、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48、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健康体检如何规范进行
1、美年大健康“假医生”事件的持续发酵牵引出国内体检行业乱象。8月5日晚间,美年大健康发布公告称,广州美年富海门诊部收到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令整改通知》。美年大健康“假医生”事件的背后是国内体检市场较大,企业争抢市场份额做出的不当行为。目前国内体检机构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是过度体检。一些民营体检机构利用营销概念,鼓动消费者花钱。另外,准入门槛低、专业人才不足等均是体检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2、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健康体检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体检行业以超过25%的增速增长至940亿元,相对2010年的295亿元有了2倍多的增长,2011-2015这五年的行业复合增速达21%,行业增速高于整个医疗服务行业。2002年以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国内健康体检行业不断发展,行业监管不断完善。2009年9月1日《健康体检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国内健康体检市场逐渐规范。2016年我国体检行业规模在1160亿元左右。预计2018年中国健康体检市场规模将达1886亿元。预计2017-2020年市场容量CAGR为20%左右,到2020年达到2000亿元左右,专业体检市场份额也逐年提升。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健康体检市场前景巨大。
3、无论“假医生”现象是否存在,美年大健康事件将国内体检行业乱象暴露在公众面前。美年大健康反映的是国内体检行业普遍性的问题。目前医疗投资市仇热,很多资本涌入包括体检在内的大健康产业,但这里面存在的供需矛盾不容忽视。从需求的角度来讲,民营医院或者体检中心很难聘请到医生。大多数医生不愿意从体制内出来,这导致民营医疗、体检机构用人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给‘顶包’等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
4、另外,相较于具备资格证的医生护士而言,体检机构从业人员门槛较低,一些具备医学常识能够进行讲解的人员可能也会被招进一些机构,这导致整个行业存在准入门槛较低的问题。
5、此外,过度体检也是当前国内体检机构中较为普遍的营销手段。一些民营体检机构利用营销概念,鼓动消费者花钱。体检行业的过度商业化是导致“假医生”等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成套项目的体检筛查属于市场行为,从中可获取一定利益。邓勇则认为,体检就像卖产品,分项目收钱。从商家赚钱的角度来讲,商家希望用户检查的项目更多,这也是一些机构存在营销顾问进行推销,以健康名义直接或间接引导用户消费的原因。
6、目前,中国体检市场上民营体检机构和公立医院并存。过去几年,民营体检机构以舒适的体检环境和较为优质的服务质量受到消费者青睐,而公立医院体检中心则因环境较差等原因在过去几年难以被重视。
7、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体检意识的提升以及公立医院对体检中心建设的重视,在民营体检机构存在专业人员不足等情况下,公立医院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
8、医院对于体检科室较为重视,医院近几年开始扩建体检中心,也会对护士进行一些培训,提升用户体验,完善服务质量。社会上一些机构招聘的医师为刚毕业的博士或者研究生,临床经验不够丰富。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可以快速准确地看出问题,而年轻医师可能就会稍弱一点,这也是公立医院体检中心相较于社会体检机构的一个优势。
9、市场不断扩大加上消费者体检意识不断提升,让国内体检行业发展较为快速,但随之而来的是行业标准有待完善。资料显示,现行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于2009年出台,其中有关体检机构准入门槛等规定落后于当前健康体检行业的发展趋势。此外,监管部门一直没有出台配套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与实施细则、流程等管理规范制度,使得健康体检项目基本由各个体检机构确定。
10、今年6月,国家卫健委公布《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指出健康体检中心应建立健康体检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健康体检操作查对制度、健康体检科室间会诊制度、健康体检报告管理制度、健康体检高危异常检查结果登记追访制度、健康体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等。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11、要促进体检行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体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参考药监部门对药企的飞行检查。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体检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也要积极进行投诉举报,揭露违法行为;最关键的因素在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本身,相关体检机构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时刻保持危机意识、诚信意识以及品牌意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