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考试在哪里报名
1.首先是司法考试报名通道入口,打开搜索引擎,在搜索框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点击进入网站,页面往下拉,可以看到报名入口;
3.点击进入报名入口,会出现三个报名通道,任意点一个进入;
4.进入任意通道后有个“网上报名”按钮,点击“网上报名”,会弹出一个窗口,点击“我知道了”,然后仔细阅读网上报名公告,阅读完以后点击进入下一步,会弹出一个承诺信息窗口,确定自己有无以下情形,然后选择“本人确认”,选择“开始报名”或者“退出报名”。
二、国家司法考试英文缩写
国家司法考试:National BAR Examination(NBE);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一、试卷二、为机读式选择题,考试时间为180分钟[6]。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国家司法考试组织机构
1、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3、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5、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6、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7、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8、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9、第八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10、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11、第九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12、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13、第十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14、第十一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15、第十二条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6、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17、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18、第十四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9、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0、(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1、(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2、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23、(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24、(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25、第十七条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26、第十八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7、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28、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9、第二十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0、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1、第二十二条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32、第二十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33、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3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35、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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