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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改革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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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分类改革后将有哪些改变

为什么要推进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

公务员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改革什么时候实施)

一是改变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单一化”的现状。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这700多万公务员挤一座“独木桥”——“当官”,职业发展通道过于单一化。从事专业技术的公务员因按综合管理类大一统管理,职业发展受限,比如公安系统中精于现代刑侦技术的专业人才,海关的检验检疫专业人才,环保中的核辐射检测专业人才,财政的工程造价师,城市管理中的城市规划师等,这些专业人员需要的招不进,来了的干不好,优秀的留不住,直接影响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改变公务员粗放管理的现状。目前所有公务员按照综合类管理,招录、考核、培训、晋升等都是一套管理办法,“千人一卷”“考核一把尺”。大一统的粗放管理导致人不能尽其才,专才不能专用,浪费了人力资源,配置也相当低效。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职位分类管理是吸纳科学管理的理性管理,有效促进了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三是改变一线执法公务员“天花板”低的现状。我国公务员90%是科级以下,对大多数公务员来说,一生当中,只有科、处两档职务晋升台阶,直到退休也“一科难求”。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晋升“天花板”低,人数众多,压职压级现象更为严重。由于待遇与职务挂钩,以公安为代表的大量一线执法的公务员待遇始终不高,基层“权钱交易”的执法乱象难以禁止。分类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为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打开职业发展空间。

新出台的两个《规定》,明确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的职位设置、职务序列、职务晋升、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一是划分职位类别。在大一统的现有职位中将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划出。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从原来单一的综合管理类变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个各具特色的职业通道。哪些公务员划到哪个类别,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被划分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职责的特点是强技术性、低替代性。这意味着中央及地方公安、安全、审计、网信等机关部分内设机构或岗位将被划入专业技术类。这一类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比重很小,大约30多万人。在制度设计中,增加了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吸引力,起点更高,天花板也更高。我国公务员共设级别27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从26级起步,比另两类公务员起点高一级;专业技术类一级总监最高能到8级(相当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巡视员),而行政执法类督办才到10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范围是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公务员。行政执法类的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这一支庞大的队伍主要是在基层,全国大约有270万人,占公务员总量比重的1/3,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税务、药监、环保等基层执法机关或内设机构将设置行政执法类岗位。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三个职位类别,并不意味着只此三类。随着管理不断科学化、精细化,应对公共事务管理需要,将来还将分化出新的类别。

二是建立全新的职务序列。不再与综合管理类职务名称一样,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建立了独立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层次均为11个层次,但职务名称不一样,专业技术类的职务名称为总监、高级主管、主管、专业技术员。行政执法类的通用职务名称为督办、高级主办、主办、行政执法员。11个职务层次晋升相比之前基层公务员仅两个职务晋升台阶,职业发展空间被打开。11个职务层次每层对应数级,如一级、二级行政执法员每层次对应8级,增加了级别晋升台阶,针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多、天花板低、晋升台阶少的问题,现在职务晋升可以解决级别,职务不晋升也可以晋升级别,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如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配套的《专业技术类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即将出台。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各自独立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两个《规定》提供了适合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职业发展阶梯,并明确转任其他类公务员需在现类别职位工作满5年,提高了转任的成本,鼓励在同一类别职位专心提高专业能力。

三是建立不同类别的管理制度。分类是基础,不是目的。建立有针对性的符合类别特点的管理制度才能取得实效。两个《规定》包含了分类招考、分类考核、分类培训、分类奖惩的管理思路,比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考察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等。再比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培训也体现分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试点工作,分类培训将进入探索期。

配套保障,确保公务员分类改革全面入轨

公务员分类改革涉及所有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从全国第一个试点市深圳市和国家公安部试点的实地调研情况看,工资配套改革、不同类别的平衡和职数核定至关重要。

工资配套改革能够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但切不可将公务员分类改革等同于提高工资。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套改后工资待遇得到改善,但后续由于考核形式化,任职满年限就提级,激励效果不明显。为了确保公务员分类改革全面入轨,需及时出台配套工资制度。职位分类与薪酬待遇、薪酬待遇与考核挂钩,才能切实保障公务员分类改革的效果。

级别是不同类别平衡的标尺,切不可功能虚化。在两个《规定》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较低职务层次增加了级别的台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起点级别设定高一级。级别一方面是公务员职业成长的台阶,另一方面要体现待遇。要实现基层公务员的有效激励和增加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吸引力,需赋予级别实在的经济功能。级别晋升体现在有吸引力的升薪上,住房、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与级别挂钩。重视专业技术类应体现在级别对应关系上,做到目标与举措名副其实。

职数核定需符合实际情况,切不可回到“老路”。根据两个《规定》,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行政执法类职位设置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职数按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在改革试点中,深圳三级“执法员”和“主管”以下职务不设职数限制。但职数放开并没有带来激励,反而增加了改革成本。全国全面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职数核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归职位和客观需要本身。切不可回到领导职数定非领导职数、机构规格定职数的传统办法。

众所周知,世界各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归纳起来是品位分类制和职位分类制,世界发达国家分类管理正朝着品位和职位分类融合的方向发展。我国公务员分类改革在传统品位制中吸纳职位分类制的优点,顺应了这种趋势。随着两个《规定》出台,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框架。

二、公务员分类改革有什么好处

1、公务员分类改革是《公务员法》法律实施的内在要求。只要时机成熟,有了分类的紧迫性,有了新职位的创设与固定,就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分类管理和相应的职务序列。

2、公务员分类改革是公务员分工不断精细化、职务工作不断专业化和专门化、职务晋升与待遇提高“双轨”剥离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出现的。以往“大一统”的公务员管理、评估与待遇设置,已经无法与新形势、新情况相适应。公务员分类改革若不及时适应新形势与新情况,势必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3、而从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针对性上看,公务员职位结构呈现“金字塔”结构,处于中上层及以上的公务员,并不存在对分类改革的迫切需求,职务与专业混同,已经不存在双轨管理下待遇增长的需求;反而是处于“塔底”的广大公务员,对分类管理与制度建设有着迫切的需求,因为“塔底”公务员数量众多、专业人才众多、分工与分化最密集,职位与级别“双轨”剥离的需求最强烈。因此,公务员分类改革,就是一场具有战略重要性的基层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改革应意识到这一“第一线为大”的改革的思路,这样才能对齐和理顺这一场新形势、新情况条件下推动的改革。

4、维护“第一线为大”的原则,就应在分类上做好严肃的工作,切不可为了增加待遇而人为或随意设置专业与行政类别,若是真正让有专长的公务员“待遇大过县长”,这是件好事;但若随意让基层公务员“待遇大过县长”,肯定违背改革初衷,激励制度将化为乌有。

三、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什么时候在全国范围内进展

1、7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公布,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方面的规定。两类公务员设置11层次,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对应公务员26级到8级。

2、人社部发言人李忠表示,两个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确立。

3、文件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级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分别设置11个层次,分别对应公务员二十六级至八级。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二级行政执法员到督办分别设置11个层次,对应公务员的二十七级至十级。

4、李忠介绍,这次在职位的序列上,两个规定结合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位特点,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为两类公务员建立了各自的、不同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5、“专业技术类职位是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职位。”李忠说。

6、在职务晋升上,李忠表示,分类管理突出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持续激励,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以更好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在日常管理上,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实行分类录用,分类考核,分类培训。

7、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就提出了分类管理公务员的要求,这次的两个文件,是把公务员法的规定具体细化了。

8、汪玉凯说,大部分公务员属于综合管理类,但像政府部门的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等承担的工作专业化要求更高,从录用、考核、晋升上都应该有所区别。

9、汪玉凯认为,各部门的公务员行政执法队伍,不承担政策功能,只承担执行功能,也应该与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开管理。“录用和晋升时,高级人才就可以有自己的通道。这使他们专业素养的提高不受职业发展通道的限制。”

10、《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11、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13、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14、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5、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16、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17、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18、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19、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0、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21、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22、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23、第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24、(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25、(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26、(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27、(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28、(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29、(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30、(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31、(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32、(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33、(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34、(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35、第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6、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7、第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38、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39、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0、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1、第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2、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3、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44、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45、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46、第十八条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47、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8、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49、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50、第二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51、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5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53、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54、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55、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56、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57、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58、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59、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60、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61、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62、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65、(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66、(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67、(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68、(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69、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0、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71、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72、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73、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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