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代征手续费
法律主观: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代为缴纳。个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江苏国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因此,个人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税总局答: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问:新个税法实施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有何要求?江苏地税答: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举例:某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李某2011年从企业实际领取工资80000元,在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时,自然人投资者李某本人1-8月可扣除费用16000元(2000元/月),9-12月可扣除费用14000元(3500元/月),全年合计李某本人可以扣除费用30000元,同时李某实际领取的80000元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问:请问个人转让离婚归并的房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江苏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税改前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纳税
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④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的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3〕157号)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
根据《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50号文件发布)第六条的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8号)规定:①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②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此外,自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等内容,引发了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争议。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8号)明确: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的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乡村卫生室(站)的其他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的规定执行: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5号)明确,(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16号)规定,对个人或个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给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支付者代扣代缴。
9.以企业资金为个人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财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3)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非任职员工投稿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非任职员工投稿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专案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专案征收个人所得税。
3、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专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个人应当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个人转让专利权的所有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专案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员工取得的奖品收入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专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任职单位代扣代缴。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专案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专案缴纳个人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9、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10、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11、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12、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又进一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因此,返聘人员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应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专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5、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所得,应按稿酬所得专案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创作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专案计缴个人所得税。
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覆》(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专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专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好了,关于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和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