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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力救济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力救济的方式包括什么。
1、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作为中介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原来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阻碍和干扰,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第二性的义务,以对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补救。除了民事性质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训诫、收缴财物或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保护方法。
2.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情形紧迫,如不及时制止或躲避侵害,不仅会使权利人无从实现权利,还有可能扩大势态,影响社会秩序。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在防卫问题。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
您这辩题有点儿难度。首先,在当今社会,公力救济是被崇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次,私力救济是有条件受限制的,操作难(指不违法)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救济方式。因此,反方观点受局限,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私力救济。如果要辩,只能突出公力救济不能及或不适宜这个重点,从这个角度强调私力救济的重要性。但不管怎么说,总觉得要落入公力救济是大前提的圈套。
公力救济的方式包括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方式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包括私力救济方式和公力救济方式。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包括从事自卫行为、向债务人或被侵权人提出请求等;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方式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保护请求等。
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公力救济的手段主要有两种: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
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公力救济又可分为公助救济和公权救济。
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可分为公助救济和公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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