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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料保密问题的三条原则
法律分析:关于对外资料的保密问题,三条原则:(一)人家的我们也要,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直气壮地要。别人要我们的,也给,但只能走前门,不能走后门。(二)不要指望别人,要自力更生。(三)不论别人给的还是自己的都要保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对外资料保密问题的三条原则是什么
邓小平在《保密工作要从严》一文中,专门就“对外资料”保密工作的原则进行阐述。明确指出:关于对外资料的保密问题,三条原则:
(一)人家的我们也要,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直气壮地要。别人要我们的,也给,但只能走前门,不能走后门。
(二)不要指望别人,要自力更生。
(三)不论别人给的还是自己的都要保密。
保密制度
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保密局--学习邓小平同志依法治密从严治密理论
保密问题的三条原则
保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安全优先原则;法定原则;均衡原则。保密原则最基本要求是限定最小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一、安全优先原则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保密法的首要考虑,当国家秘密安全与政府行政效率、信息资源利用、社会局部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安全优先原则是由保密法的立法宗旨和保密法的性质决定的,体现了保密法的核心价值,奠定了保密法的立法基础。
二、法定原则
国家履行保密职责、行使保密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为防止保密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也必须对保密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保密法定原则是确保保密权力健康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三、均衡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保密权力不仅应当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还应当在维护公民知情权、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之间保持平衡。均衡原则是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补充,即政府行使保密权力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四、保密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保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密法律规范之中,体现保密法的根本价值的基础性、本源性法律原理和准则,对保密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文化建设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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