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会计继续教育网官网入口地址
1、安徽会计继续教育网官网入口地址: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anhui/sheng2019/
2、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3、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4、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5、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6、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7、(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8、(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9、(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10、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1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12、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1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14、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15、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6、第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7、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18、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
19、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20、(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1、(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2、(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23、(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4、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5、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6、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7、第十二条参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28、(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通知为准;
29、(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30、(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1、(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结项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32、(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33、(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34、(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折算学分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3个学分;
35、(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36、第十三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37、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38、省财政厅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9、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40、(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1、(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2、(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3、第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44、(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45、(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46、(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7、(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48、(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9、第十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每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时、授课教师等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50、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51、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52、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53、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54、(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55、(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56、(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57、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58、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59、第二十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60、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61、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62、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63、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4、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65、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二、安徽政府招标网介绍
1、安徽政府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财政厅唯一指定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专业发布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2、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3、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5、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6、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7、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8、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9、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10、(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11、(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12、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13、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14、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15、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16、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17、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18、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19、(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0、(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1、(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22、(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23、(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24、(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25、(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6、(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27、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28、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9、(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0、(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1、(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32、(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33、(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4、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5、(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6、(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37、(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38、(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9、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0、(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42、(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3、(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44、(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5、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6、(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7、(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48、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49、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0、(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51、(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52、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53、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4、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55、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56、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57、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58、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59、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60、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61、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62、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63、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64、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65、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66、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67、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68、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69、(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70、(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71、(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72、(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73、(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74、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75、(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76、(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77、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8、(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79、(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80、(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81、(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82、(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83、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84、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85、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86、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87、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
88、安徽政府招标网地址:安徽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
89、安徽政府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815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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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
1、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czpj.ahzwfw.gov.cn/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创办安徽政务服务网。安徽政务服务网是安徽省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集中公开发布政务服务信息,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办事服务的新型电子政务平台。客服电话:0551-68150131 13305601289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czpj.ahzwfw.gov.cn/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创办安徽政务服务网。安徽政务服务网是安徽省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集中公开发布政务服务信息,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办事服务的新型电子政务平台。客服电话:0551-68150131 13305601289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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