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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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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如何评价《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我们讨论生育登记的解绑,不应强调增加人口总数的功利目的,而应当着眼于价值判断。生育权就是一项基本人权,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个人有选择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不应对此设置障碍。单身女性与已婚女性一样,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是对生育自由的弘扬,是对单身与已婚女性的平等对待。虽然在这个问题上,功利与价值判断并不完全对立,但“国家需要你生”和“自己想生”确实是两个不同的出发点。与其处心积虑地“释放生育潜能”,不如岁月静好,让生育回归权利本质,国家少一些规划和安排,尊重人,尊重每一个女性。这才应是生育政策的初心。

随着电视剧《使女的故事》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流行,使女的世界已经成为英语中一个短语,用来指代一种强行控制女性生育自由的状况。剧情设定的是一个未来世界的男性极权社会,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成为国家统一管理的资源。在电视剧中,女性失去了对自己身体和生育权的控制,沦为生育的机器,这一情节远比三体人的入侵更让女性不寒而栗。“正常就是习惯成自然的东西。”“如果你觉得不正常,那就是还不习惯。但到你们下一代就容易多了。她们会心甘情愿接受自己的职责。因为她们不想要自己得不到的东西。”作为一个女性和一个女孩的母亲,每当我看到这一幕就不由担心:今天,女性的生育自由被捍卫,明天会不会就被剥夺呢?我们要如何向我们的后代保证“这种事不可能发生”呢?要解决这个问题, 必须将生育权确定无疑地划入个人私域并给予充分护,并且明确何为“底线”——在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庇佑之下,在安全和宽松的环境中,女性可以自由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这就是底线。国家的职责应当是为女性提供一切便利和资源;在不严重危及国民生存的情况下,就不应出手干预生育意愿。抽象的说完了,现在我们需要直面一个具体问题,《

办法》中生育与婚姻解绑会不会变成一场女性的战争?一种现实担心是:非婚生育和婚外生育可能会破坏现有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导致强者对于弱者的收割。显而易见,生育与婚姻解绑,会得到一部分年轻女性的欢迎。她们中间有的好似生性好强的阿修罗,可以很潇洒地不为婚姻只为自己生育,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得到了捍卫。但别忘记另一部分女人,相比之下,她们也许受教育程度不高、抱负不大、才干不够、收入不高,遇到婚姻崩溃、自身丧失生育能力而男性的经济重心转向婚外的第三者及其子女的时候,她们才发现脚下的地面早已塌陷。所以两性平等和生育自由,到头来还是会变成女性之间的战争吗?这当然不是我们希望见到的结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

法律主观: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客观: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并正式表决通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五、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2

法律主观: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并正式表决通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五、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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