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债权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您问题的描述,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作出分析如下:

1、办公大楼作为抵押物被银行拍卖,博文公司是新的办公大楼所有权人。在银行拍卖的过程中,法院会对该办公大楼的具体情况有详细描述(这一句话只是表明法院有这方面的职责)
2、新木公司与青牛公司关于该办公大楼的租赁协议签订在2012年。而博文公司拍卖取得该办公大楼所有权在2016年,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青牛公司可以继续该租赁合同,如果博文公司必须终止租赁合同,那么就需要根据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合同条约或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二、案例分析题
1、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2合同有效,双方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3可以,因为吴某无权处分,但房产登记信息不准确,银行是善意相对人,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三、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同是抵押债权按时间先后清偿,因此,设定了抵押债权的房屋出卖后应先清偿银行的10万,再还B的4万,A的欠款用其他财产清偿。但要注意出卖时各个债权是否到期。
2.无效,该房不属于李某,李某没权利设定抵押权。
3.应用4万偿还给B,银行债务没有到期不需偿还,但由于抵押物不存在了,应与银行重新约定其他抵押物用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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