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宅为: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可以流转和进城落户无需退出宅基地。
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介绍如下: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已经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来租赁。
但是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2021年
我国的民法典新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新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确权的宅基地,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国的农村是可以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的。房屋作为不动产,该房屋的物权一般是通过登记为准。因此,农村的房屋确权标准通常都是:办理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确权完毕后,宅基地所有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保障。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2021
您好,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这类房屋相关的村民可以长期进行使用,家庭中的成员都应拥有这类房屋的使用权和相关的继承权。这类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搞好乡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乡下乡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乡下部关于加快推进乡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要求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nn??开展乡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乡下乡村发展基础、推进乡村土地管理规则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步推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限定开展工作,充足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事实上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法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置权属争议、化解社会冲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