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缺陷的认定;评价的内容、流程与方法;评价应遵循的原则与评价的组织。
2、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
3、《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
4、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切实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6、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的原则:
7、(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8、(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9、(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是哪一天颁布的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颁布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发布会,隆重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3、配套指引由21项应用指引(此次发布18项,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3项指引暂未发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组成。
三、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1、2018年 10月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
2、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3、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上
4、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订。《决定》发布实施后,
5、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6、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
7、实施程序;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
8、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
9、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作出进一步规范。
10、为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通知》的要求,支持和引导上
11、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回购股份,明确操作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12、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本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13、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号)(以
14、下简称原指引)的基础上,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15、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原指引同时废止。
16、二、《回购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17、11月 23日,本所对外发布《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
18、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本所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市场各
19、方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回购细则》的评论、意见和
20、建议,据此对《回购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具体情况如
21、一是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
22、不得减持的建议。《通知》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23、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鼓励上市公
24、司积极回购股份。考虑到减持回购股份对市场的影响,《回购细
25、则》已经对回购股份限售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数量
26、限制、减持进展披露等作出严格规定,我所也将通过交易监控、
27、纪律处分等一系列配套安排,防范和打击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
28、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保留回购股份可以减持的制度安排,但将
29、回购股份的限售期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在任意
30、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的限制条款,进一步强化减持约束。
32、二是关于不得通过债务融资实施回购股份的建议。《意见》
33、明确“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
34、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
35、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鼓励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回购
36、股份。《回购细则》据此明确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强调“董
37、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38、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
39、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40、三是关于除注销情形外的其他股份回购金额不应视同现金
41、分红的建议。《意见》明确“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42、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
43、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提高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回
44、购细则》与《意见》保持一致。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45、四是关于回购 B股不宜适用“爬行”回购条款的建议。考虑到
46、B股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实际情况,增加“回购 B
47、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
48、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条款,放宽对回购 B股数量的限制。
49、五是关于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为避免个别股东频繁
50、提议回购股份炒作股价的情形,规范提议程序,减轻上市公司的
51、负担,在《回购细则》中明确提议人的范围为“根据相关法律法
52、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
53、《回购细则》共五十八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实施程序
54、及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处理、日常监管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如
55、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56、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要求。将回购目的拓宽为减少公司注册
57、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58、股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多项情形。同时,进一
59、步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具体适用口径和程
60、序要求,明确该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
61、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等不得在公司回购
62、期间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保证回购效果。
63、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提议程序。
64、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维
65、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由公司章
66、程规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67、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
68、份,且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
69、可行性。公司收到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提议与
70、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
71、购条款。因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
72、公司债券转股等多种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各
73、种用途的回购股份数量或金额的范围;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74、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
75、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回购方
76、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公司披露回
77、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上市公司回购
78、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79、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
80、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该股票累计成交
81、量的 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82、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83、上市公司可以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
84、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
85、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
86、借款;其他合法资金。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87、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
88、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89、五是明确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相关限制。“为维护公司价
90、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
91、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并应当提前十五个
92、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减持进展信息披露
93、义务。同时,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
94、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
95、外;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96、六是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回购细
97、则》强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98、度,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市
99、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
100、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101、权益。上市公司未按照《回购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
102、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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