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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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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享惠情况怎么填

1、法律分析:“出口享惠情况”(出口必填项)选填范围:“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三个项目。

报关单在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项目时,“出口享惠情况”作为第二个申报要素项弹出填报窗口。填报窗口显示以下选项:

“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

“1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是什么意思)

2、报关单在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项目时,“出口享惠情况”作为第二个申报要素项弹出填报窗口。填报窗口显示以下选项:

“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

“1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3、“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

“1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4、“1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5、“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6、“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8、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9、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二、出口享惠情况会影响客户提货吗

1、出口企业如实申报“出口享惠情况”填报项,其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惠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以咨询企业注册地海关或负责该优惠贸易协定的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海关将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2、出口享惠情况,是指根据我国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我国出口货物在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口时,计划享受对方优惠关税的情况。

3、“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没有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4、“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5、“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申报时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进行申报。

三、享惠方式一般填什么

1、报关单在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项目时,“出口享惠情况”作为第二个申报要素项弹出填报窗口。填报窗口显示以下选项:

2、“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

3、“1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4、“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5、“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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