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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1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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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1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逐步完善吧,1只规定了资本充足率

2提出了三大支柱,还使巴塞尔协议适用范围更广泛了

3提高了各资本要求底线以抵御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1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其一,.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并且对各类资本按照不伊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的界定.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其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巴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不同类别的债券都要按照评级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其三,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基础上,报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月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法律依据:《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3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亥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的概念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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