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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道路资格证查询

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怎么查不到湖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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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全国统一考试,统一查询的。若查不到,有三个可能性:

第一、参加考试后两至三个月才能查询到成绩。

第三、你所拿的证书不是正规证书。

⑵湖北省客运交通运输局网站是什么,客车从业资格证怎么在网上查询是否存在

交通部门许可抄的从业资格袭证在网上是查不到的。

如果需要可以向从业资格证发证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去函(其它方式)查询,如果需要的话可以要求驾驶员携带从业资格相关档案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去报备一下,这样就可以了。

⑶湖北省卫生厅执业医师资格证查询

注册完的医师是可以在国家卫生部网站查询到的。

⑷湖北省建筑行业五大员上岗资格证在哪可以查询真伪

可以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查询真假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网络搜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⑸湖北省黄冈市危险品从业资格证怎么查询

第一步,点击网络,输入“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点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全国联网)”链接,进入查询页面。

第二步,点击进入查询页面以后,可以直接在首页输入资料查询证书信息的真伪。第三步,如果是省级职业资格证查询,那么在第一步操作之后,还要再接着点击如下图所示的地方,进入地方职业资格证地址选择界面。

第四步,进入地方职业资格证地址选择界面,选择该证书考试的省份,点击进入,比如在这里我选择浙江省,点击“浙江”即可。

第五步,点击所选择的省份之后,会弹出该省份职业资格网站,然后在该网站的首页找到“证书查询”或者“考试查询”,该类查询一定能够在首页找到,如下图所示为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位于首页的正当中。

⑹湖北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查询

1、打开网络搜来索自,在搜索栏输入“安监局”进行搜索;

保险我帮您解答,更copy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湖北省直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个人信息查询进入>>>

1、本系统现仅提供湖北省省直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信息查询;

2、初始密码为6位出生年月(如197801),首次登陆时请您修改密码;

3、注:出生年月为原单位申报的档案出生年月,若有不符,请联系单位核实。

2、《湖北省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

[湖北省社保查询数据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湖北省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27-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3、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湖北省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华银大厦18楼

⑼怎样在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网上查到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号及相关信息

在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抄上查到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号及相关信息的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电脑输入“湖北省财政厅”,找到公众信息官网。

二、湖北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财政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广大公众对财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4号)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1、公开范围。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制发《湖北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动公开《目录》确定的内容。

(2)省政府公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

(3)省财政厅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幕、触摸屏等。

3、公开时限。省财政厅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1、公开范围。对《目录》内没有明确但符合《规定》要求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公开,省财政厅将按依申请公开程序受理。

2、受理机构。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8号,湖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1)申请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湖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可复制,也可从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并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2)申请方式。《申请表》填写后,可通过信函、网上申请等方式报送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直接到省财政厅一楼政务大厅窗口办理申请事项。

①登记。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到的《申请表》登记、编号,并按照厅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经相关领导或负责人签批后,分送相关处室办理。

②答复。省财政厅将及时按要求答复依申请公开内容: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省财政厅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财政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行使监督权。

三、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2、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3、(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第二章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8、(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9、(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10、(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11、(四)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12、(五)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13、(六)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状况;

14、(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15、(八)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16、(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17、(十)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18、(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9、(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20、(十三)政府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八条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编制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目录。

21、政府信息目录应当适时调整和更新。第九条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和固定设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第十条省、市人民政府设立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定期进行内容更新。第十一条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刊、电视、电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登和报道。第十二条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

22、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第十三条省、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定期发布政府信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新闻发言人制度。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地区和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以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第十四条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23、政府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第十五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政府机关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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