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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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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新政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规范办理的程序

新政策规定在许可证明文件短缺或者出现证件失效的情况之下,有关部门应该在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告知建设单位将所有的证件补充齐全,除此之外,县级以上的有关筑建部门不具备增设办理许可证的条件。

二、建立事后的监查制度

新政规定有关的发证机关需要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后的一系列审查制度,对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一但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出现条件发生变化、延期进行开工、中途停止施工等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一定要进行及时的处罚处理。

三、加强信息的公开、公示

新政规定: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开工现场将施工许可证进行公示,发证的有关机关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所递交的材料信息,包括条件,日期,程序,期限等相关内容在所办理的场所和有关的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让公众有效的行使其查阅权,可以做到对违规的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出现量化的处罚标准

新政规定:有关的建筑单位没有获取施工许可证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分阶段性的开工,或者擅自动工的单位对建筑单位处罚合同价的1%-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进行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政规定:建筑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实施要落实到人,对单位进行罚款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进行或者其他责任的负责人处罚额尺度应该加大,数额应该在5%-10%的罚款,单位及其相关的责任人还会进行一系列的不良记录的通报。

伴随着房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法律规范刻不容缓,新政的出台,对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我们在关注住房的同时,我们还要关注住房和办公设施的房屋建设,在住上安全舒适的房屋外,我们还要重点注意房屋的安全问题,因此我们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我们公民的应尽义务。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具体包括:

1、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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