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定价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定价方法是企业为实现其定价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定价方法可以归纳为成本导向、需求导向和竞争导向三类。
成本导向定价法:以营销产品的成本为主要依据制定价格的方法统称为成本导向定价法,是最简单、应用相当广泛的一种定价方法。成本导向定价法分为总成本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盈亏平衡定价法。总成本定价法分为:成本加成定价法、目标利润定价法。成本加成定价法即按产品单位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毛利定出销售价。其计算公式为:P=c×(1+r),其中:P—商品的单价,c—商品的单位总成本,r—商品的加成率。目标利润定价法,是根据企业总成本和预期销售量,确定一个目标利润率,并以此作为定价的标准。其计算公式为:单位商品价格=总成本×(1+目标利润率)/预计销量。
需求导向定价法需求导向定价法是指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消费者对产品的感觉差异来确定价格的定价方法。需求导向定价法分为:理解价值定价法、需求差异定价法、反向定价法。
竞争导向定价法竞争导向定价法是企业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生产条件、服务状况、价格水平等因素,依据自身的竞争实力,参考成本和供求状况来确定商品价格,以市场上竞争者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该企业产品定价的参照系的一种定价方法。竞争导向定价主要包括随行就市定价法、产品差别定价法和密封投标定价法。
拓展资料
定价策略:折扣定价
折扣定价策略,是指利用各种折扣和让价吸引经销商和消费者,促使他们积极推销或购买本企业商品,从而达到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1、现金折扣
这是企业为了加速资金周转,防止呆账出现,给予现金付款、提前付款或迅速支付货款的买主一定比例的优待。
2、数量折扣
数折扣是指当购买者的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时,企业给予一定折扣,分为累进折扣和非累进折扣两种。
非累进数量折扣指在每次购买中,当购买量达到一定标准时,给予折扣,购买量越大,折扣越大。
累进数量折扣指一定时间期限内,顾客累计购买量(或购买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给予折扣。同样,数量或金额越大,折扣越大。折扣时间的长短,可根据企业情况随意制定,如一周、一月、一季或一年。
3、季节性折扣
生产季节性产品的企业,对销售淡季来采购的买主,给予折扣优待,鼓励中间商及用户提早采购。
什么是价格法
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