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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5]154号(建市[2015]154号文 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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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修订)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市[2015]154号(建市[2015]154号文 住建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A水利 1.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2.灌区工程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其他/ 3.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其他/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6.地下水开采工程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B农、林、牧、渔、海洋7.农业垦殖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8.农田改造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10.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11.经济林基地项目原料林基地其他/ 12.森林采伐工程/全部/ 13.防沙治沙工程/全部/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16.海水养殖工程/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7.海洋人工鱼礁工程/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8.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9.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全部// 20.跨海桥梁工程全部// 21.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全部// C地质勘查 22.基础地质勘查/全部/ 2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全部/ 24.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全部/ D煤炭 25.煤层气开采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中的全部26.煤炭开采全部// 27.洗选、配煤/全部/&nb

二、一级建造师建设部门154号文

我国建造师总人数已逼近200万,形成了一支非常庞大的队伍,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网络盛传:建造师需求将锐减,挂靠也将被终结。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下《通知》对建造师市场需求情况的影响。

一、《通知》中关于建造师相关内容

《通知》第四点提出: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通知》第五点提出: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二、《通知》出台前后,对建造师需求情况对比

三、《通知》出台后,对建造师需求分析

建造师需求总数量=各类资质企业数量×单企业需求数量。(暂不考虑项目影响)

我们要关注两个因子“各类资质企业数量”和“单企业需求数量”:

1、单企业需求数量主要取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次《通知》没有对《标准》中建造师数量进行调整,所以单企业建造师需求数量不变。

2、各类资质企业数量,《通知》出台后,最大限度保留了建筑企业,不会因为换证而使企业数量减少,若按原先换证要求——考核建造师等指标,可能会有一大批企业不能顺利换证,有的企业可能会转行、降级或倒闭,企业数量必将减少,建造师需求总数量也必然减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建筑市场对建造师需求总数量不会因为《通知》的出台而减少!

而建造师实际需求数量,将取决于事中事后资质动态检查的力度,是否按《通知》最后强调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则要拭目以待了!

三、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15修正)

1、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建设工程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第三条市、自治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水利、交通、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

3、(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第五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4、(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

5、(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6、(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但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区划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本溪市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行为:

7、(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并同时告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第十条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逐步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9、(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10、(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11、(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12、(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建市[2015]154号和建市[2015]154号文 住建部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